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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街区行政执法体制的现状与对策-以黄浦区(2)
www.110.com 2010-07-26 11:10



  3部门之间责权利不分,缺乏综合考虑统筹协调,导致管理内耗,效率低下。“三大块”地区的监察队的执法权是基于其它专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如果仅有规章规定专业行政机关必须授予某些权限,若某些专业行政机关并不办理委托手续,监察队就不能行使相关的执法权。通过大量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来使监察队行使执法权,由于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责权利很难划清,各部门也并不见得愿意委托,这将使市、区政府付出很高的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如根据《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对于在广场内卖艺、兜售物品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据了解,工商部门至今仍未委托,原因在于工商部门担心被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而监察队的用人权在区市政委,区工商局无权干预。市工商局曾发文,要求各区工商对于下岗摆摊一律不管,而人民广场地区无证摊贩方面的管理由广场管理办承担责任。这种专业行政部门有权无责,综合执法部门有责无权的状况极大地影响了综合执法的效率,使广场监察队管理无证摊贩无法律依据,因而也就不具有合法性。其结果是广场地区无证摊贩泛滥,每年仅小摊贩兜售风筝一项,就导致300多只广场鸽被缠死、缠伤,并引发过一起停电事故。

  实践证明,市政管理中所出现的问题与社会问题息息相关,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无证摆摊现象。调查结果见表2.

  另据调查,在人民广场最突出的问题也是无证设摊。加强管理后,现在无证摊点聚集在广场外的西藏路一带,同时虹口、闸北等区也因黄浦区加强综合执法力度而成了无证摆摊的重灾区。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讲,市政管理所营造的良好的市容市貌是一种公共产品,但当黄浦区加强块块执法后,大量摊贩转到其他地区,破坏了其它地区的市容与秩序,给上述地方的居民带来诸多不便,这实际上产生的是一种消极的外溢效应,对其他地区是不公平的。这需要由市政部门来统管全局,消除这种负效应。建议在理顺体制后,由市政委带头,统筹规划,将本区一些无交通功能的通路,如永安路、新永安路等封闭,建成集市,这样即可缓解无证摆摊带来的管理上的压力。再如人民广场共有43条公交线路在此交汇,有18个公交起点站,游客极多,每天约有100辆外地旅游大巴在此停泊。人民广场地下车库有600个泊位,但由于车库限高2.5米,中巴、大客车进不去,每天只有70~80辆轿车进库,这使该地乱停现象根本无法解决。这是市政缺乏统一规划与管理所产生的恶果。

  2.由于我国专业立法体制的影响,再加之黄浦区目前实行的是条块分割的执法体制,这加剧了立法上的混乱,使当前的行政立法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

  1在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上处罚标准混乱。以罚款为例,见表3.

  这种立法上设定处罚标准的混乱状况,易导致公民产生执法不公平的感觉,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其结果是加大了综合执法的难度,加剧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冲突与对立。

  2市政府规章中存在大量疏漏,增加了综合执法的难度。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对随地躺卧、露宿、在喷水池中洗澡等违章行为,广场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但并未制定罚则。国外在这方面处罚是相当重的。如在罗马,在市内喷水池冲凉者被判五天到三个月监禁和40万里拉(约合300美元)以下罚款 [1].此外,有些规定未考虑到执法上的可操作性。仍以上述规章为例,该规章第7条规定,任意停放非机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委托广场监察队予以处罚,但对机动车辆违章停放未作规定。由于公安部门不进广场处理,而监察队无权管,法律规定不适应管理需要,结果机动车违章停放屡禁不止。而《街道监察处罚暂行规定》第18条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混淆,只规定了按一般程序来处罚。此外,在市容管理方面也无细则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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