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航空。根据美国交通部的规定,外国公司对美国航空公司的收购不得超过25%的股份,航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美国籍的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外国公司对美国航空公司的收购由交通部审批。
(3)海运。在美国沿海和内河航运的船公司,外国个人、公司或政府在该美国船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25%,否则就取消沿海、内河航运权。美国船公司如果未经联邦运输部长的批准将在美国注册的船舶出售给外国公司,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美国法律的追究。
(4)通讯。《联邦通讯法》仅对美国公民才发给经营无线电广播及电视行业的特许证,禁止为外国人所有或控制的公司取得经营通讯事业的一切设备的特许权。对外国公民在电视企业的合营公司中或卫星通讯公司中所占股权超过20%者,不予批准。
(5)金融。根据联邦国际银行法(International Banking Act of 1978)和各州法律,外国公司通过并购方式进入该领域会受到严格限制。
(6)原子能。《原子能法》规定,禁止对外国人或为外国人所有或控制的公司发给从事原子能利用设施或生产设施等活动的许可证。
6.州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美国各州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合并的程序和法律效果。按照各州的公司法,并购的主要程序为:(1)合并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批准公司合并的计划;(2)合并公司各方的股东大会必须作出决议,批准公司合并的计划;绝大多数州的公司立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由公司发行在外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一些州的公司立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由公司发行在外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另一些州的公司立法规定的更加严格,它们要求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由公司发行在外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五分之四表决通过。此外,许多州的公司立法还要求,如果合并各方公司发行了数种股份,那么公司合并计划还要征得每一类公司股份的股东的同意。(3)在合并公司各方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合并计划之后,公司合并计划就要向公司所在州的州务卿备案。(4)在履行向州务卿备案后,各州就会向存续公司签发吸收合并证书,或者向新设公司签发新设合并证书。[5]
美国各州公司法注重对异议股东的保护。如果小股东不同意自己的公司与其他公司发生合并,而且不愿意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其有权按照各州的公司立法行使自己的股份购买请求权。公司有义务按照公司合并生效之日异议股东所持的股份数额计算。[6]
此外,在美国,执行并购法律的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以及各州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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