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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湾008号”船所有权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二、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林金炎认为,其是通过同肖辉文签订船舶购销协议书而购买了“惠湾008”轮,双方的船舶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肖辉文至今未将该两艘油船过户给林金炎,但林金炎有该两船的船舶所有权。金桥公司申请法院扣押了“惠湾008”号油船,侵犯了林金炎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将“惠湾008”号油船判归林金炎所有,并由金桥公司赔偿林金炎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金桥公司认为,肖辉文不是船舶所有人,也未取得船舶所有人金桥公司的授权,故肖辉文无权处分该油船,其卖船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船舶购销协议属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林金炎即使占有船舶也是非法占有,故林金炎对“惠湾008”号油船没有所谓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向金桥公司返还船舶。金桥公司是“惠湾008”号油船的船舶所有人,该所有权至今仍未发生合法转移,金桥公司对他人非法占有的船舶申请法院进行保全合法,没有侵犯林金炎的财产权益。请求驳回原告林金炎的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词】

一、原告律师的代理词
    原告林金炎的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李锦忠、马文锋律师认为:
    原告林金炎是在肖辉文完全占有船舶,并带林金炎察看了该船,向林金炎出示了船舶国籍证书、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签证簿、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船舶油污应急计划等证书,承诺由其负责办理船舶转移手续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船舶购销协议书,林金炎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肖辉文对船舶有处分权,对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林金炎已实际支付了购船款,船舶出卖人肖辉文也已经按照约定将船舶及其相关证件交付给了林金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定,林金炎从肖辉文将船舶向其交付时起就已取得了船舶的合法所有权。被告金桥公司申请扣押该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

二、被告律师的代理词

    被告委托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陈立森律师认为:
    根据合同法,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因肖辉文不是船舶所有人,也未取得船舶所有人金桥公司的授权,故肖辉文无权处分该油船,其卖船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船舶购销协议属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表见代理成立的一个要件是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但肖辉文是以其本人的名义同林金炎订立合同,故肖辉文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林金炎即使占有船舶也是非法占有,故林金炎对“惠湾008”号油船没有所谓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向金桥公司返还船舶。金桥公司是“惠湾008”号油船的船舶所有权人,该所有权至今仍未发生合法转移,金桥公司对他人非法占有的船舶申请法院进行保全合法,没有侵犯林金炎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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