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湾008号”船所有权纠纷案(5)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对确认船舶所有权人的证明力
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1、船舶名称、船舶呼号;2、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3、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4、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5、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6、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7、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8、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中止的日期;9、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10、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11、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根据该规定,代表国家对船舶进行登记的港务监督机构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材料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即进行实质性审查,船舶登记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核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建立专门的船舶登记簿,记载非常详细的登记内容。
基于船舶登记制度本身的特征,各国均确认了船舶登记证书的社会公信力。所谓船舶登记的社会公信力,是指船舶登记机关在船舶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的效力。另外,《海商法》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应当进行登记的规定本身也确认了船舶登记机构在船舶登记簿上记载的船舶所有权的登记事项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的效力。正是由于船舶登记证书的社会公信力,法院在诉讼中应当推定船舶登记证书作为证据具有较大的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过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该规定除肯定了船舶登记证书的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外,还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最佳证据规则的原理,根据证据的不同分类标准,对各种证据的效力比较作出的规定。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对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只能采用可能得到的最令人信服的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证据方式予以证明。因此,船舶登记机关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具有较大的证明力,法官在判断关于船舶所有权的案件时,应当确认其具有较大的证明力。
本案中,“惠湾008”号油船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簿上记载的船舶所有权人均是金桥公司,上述证据具有较大的证明力,又能互相印证。原告林金炎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可以证明金桥公司是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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