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电力是指来自于风能、小水电、太阳能、地热、生物质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因其在生产的过程中不产生对环境有害的排放物,相对于常规的火力发电,更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就加强了对绿色电力发展的重视和支持,制定了各种产业政策来促进其发展,如美国制定的政府级阳光发电计划,荷兰政府制定的自愿配额政策等。
目前,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绿色电力产业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我国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Danyel Reiche等人研究表明,除技术因素和自然条件外,产业政策是影响绿色电力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在我国绿色电力产业发展还比较落后,产业政策不完善的情况下,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发展的经验,设计符合中国电力市场结构的绿色电力产业政策将十分必要。
一、美国、欧盟绿色电力产业发展和政策
(一)美国
20世纪两次能源危机给美国经济带来沉重的打击,同时也大大促进了绿色电力产业的发展。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可再生能源为原料的绿色电力已逐渐成为常规火力发电的一种替代,在美国电力产业中占据了一定的地位。据统计,2002年美国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绿色电力为1135亿kwh,占全部电力能源的8.9%,其中小水电发电6.6%.到2025年,美国绿色电力的比例将达到15%,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电能是2002年全部电力能源的5倍。
美国绿色电力产业的迅速发展得益于美国政府、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 FERC)、各州公共事业委员会(State public utility commission)制定的一系列产业政策。美国政府采用提供研发经费、示范补贴、减免税款、贷款等方式激励发电企业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设备生产绿色电力。
1992年颁布的能源政策法明确规定对具有资格提供绿色电力的新发电企业实行再生能源生产激励政策,企业开始生产的10年内,对其提供的全部电能给予1.5美分/kwh的补贴。这种生产激励政策在风能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联邦政府允许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发电设备的公司采用加速折旧法。1978年、1992年、1996年颁布的公共事业管理政策法案(PURPA)、能源政策法案(E.PACT)要求输电公司从小规模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能等规定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美国各州政府也为发展绿色电力制定了多种产业政策,可以归纳为财政激励政策、管制政策和自愿措施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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