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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中之绿色电力产业政策比较(6)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我国绿色电力发展过程中,政策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立了“以电力为中心,以煤炭为基础,加强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积极发展新能源,改善能源结构”的能源发展战略,并在电力发展一节和论述农村能源时,都强调了因地制宜地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的必要性。2005年初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全的可再生能源法律的体系框架,有了这样的框架之后,绿色电力产业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国家还采取税收减免、上网价格优惠、贴息贷款和财政补贴等激励性政策鼓励发电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绿色电力计划。例如:对进口风力发电设备给予优惠,风力发电零部件进口关税为3%,3000KW以上的大型风力发电机组关税减免;国家审批的建设规模达3000KW以上的大中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国家计委将协助业主落实银行贷款;对于银行安排的基建贷款发电项目给予2%的财政贴息;要求电网允许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就近上网,并收购其全部电量;上网的电价,按发电成本加还本付息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规定高于电网平均电价的部分采取分摊方式由全网共同承担,采用本地化制造设备的项目给予5%的投资利润率的优惠。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中央政府为各级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机构提供全部或部分科研工作经费,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培训提供支持。据不完全统计,仅“九五”期间,国家级科技攻关的总费用超过1.0亿人民币。河北、山东等10多个省政府或省人大批准实施了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或法规和条例。这些法规或政策规定,对区域绿色电力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中国绿色电力产业虽然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但是也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和挑战。主要表现在:

  (1)缺乏适合绿色电力产业发展的法律。长期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地位没有从法律上得到确立,仅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有所提及,从而使利用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绿色电力产业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一些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条例在实施中缺少刚性,未能发挥出巨大的推动作用,形成了“鸡肋”的局面。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号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结束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无法可依的历史,为绿色电力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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