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侵占脱离占有物的行为对象(4)
www.110.com 2010-07-12 16:25
遗失物又称遗拾物,原本为民法上的概念,通常是指因所有人或占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因此从民法的意义上讲,刑法理论中所说的遗忘物当然也是遗失物。但是,遗忘物在刑法理论中有其特定的含义,是指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于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由于79年刑法中既没有侵占罪的规定,也无非法占有遗失物如何定性的倾向性意见,因而对于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占有他人的遗失物的行为如何处理,就成了刑法理论及至司法实务中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遗失物在大多数情况下所有人或占有人根本不知道是在何时何地丢失的,其时已基本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直接认定非法占有遗失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显然不妥,若将该行为一概以类推盗窃罪的方式处理,则会造成类推定罪与刑法对类推的规定不符从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由此,有不少学者提出了遗忘物的概念,即将遗失物中某些为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放于某处,只是由于走时疏忽而忘记拿走的财物从遗失物中分离出来,将其视为尚未完全脱离所有人或持有人控制的财物,从而有可能将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8]。当然也有不少学者并不同意将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而主张类推定侵占他人遗忘物罪。基与此,遗忘物成了刑法理论界共许的、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对于刑法第270条第2款对遗忘物的规定,我们认为这并非出于立法者的任意,而是基于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中已被广泛接受,同时也为了避免今后再将非法占有遗忘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而在此作强调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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