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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上)(4)
www.110.com 2010-07-12 15:34

  本文的主要研究思路是:以确立行业协会的独立法律地位为核心,从研究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现状出发,在对其现状进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行业协会独立法律地位的内涵,并提出确立行业协会独立法律地位的立法建议;同时,考虑到我国“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占大多数且独立性问题严重的现状,本文对体制内行业协会的一些特殊问题做了初步探讨。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

  1、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现状是:(1)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行政依附性强,受政府干预大,缺乏独立性;行业公信力不足,代表性差。(2)在现行法律制度中,行业协会无明确的地位,已有法规、规章分散、零乱,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足。

  2、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适应WTO法律框架体系下全球化竞争的经济形势,有必要在适当的时机出台行业协会统一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独立主体地位,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相关企事业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自治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3、行业协会统一立法应以确立行业协会独立的法律地位为核心,正确处理行业协会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的主要方面是政府扶持、放权,行业协会独立、自治;行业协会与企业关系的主要方面是行业协会为企业、行业服务,代表企业、行业协调会员企业和本行业与政府、国外行业组织、消费者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

  4、行业协会统一立法应改革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构建新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即:改革目前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多头的规定,规定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商务部或地方各级商务局;取消行业协会设立时必须挂靠一个业务主管部门、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定,改事前审查批准制为事后监督制;弱化业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的行政控制、事务控制权,增加对行业协会扶持的义务性规定。

  5、“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独立法律地位的确立途径具有“政府主导性”特征。政府应主动变更政府职能,主动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主动构建和培育行业协会制度,并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同时,行业协会和企业自身应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民主制度建设等,提高独立、自治能力。

  6、现阶段,行业协会人员调整的方向是:会长或理事长由会员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任,理事会人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的理事是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即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会员企业自己的协会。实现行业协会人员调整的具体途径是:由政府强制规定“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的限期更新换代,规范行业协会会员大会的选举机制和职权,由会员大会对会长或理事长进行重新选举,候选人只能是各会员企业的在职主要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重新选举理事,其中三分之一以下的候选理事可由政府部门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由新产生的理事会从有志于行业协会事业的本行业专业人士中公开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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