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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上)(7)
www.110.com 2010-07-12 15:34

  再次,从独立承担责任的角度,由于行业协会经费不独立,没有独立的、赖以生存发展的财产和经费,也就谈不上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之所以为法人的最本质特征,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政府依赖性强,受政府干预大,从而不具备独立享有权利并独立承担责任的实质,因而也就成为徒具法人的形式,而无法人的实质的名义上的社会团体法人。

  另外,由于我国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一由全国总商会或各地商会建立的行业商会,因无法找到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只能以商会二级单位的名义活动。

  3、行业协会相对政府的地位现状

  以法律地位的视角对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我国行业协会主体地位的最大特征即:政府附属性或准政府性。

  大多数行业协会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受政府干预大,缺乏独立性,“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的这一特征尤为突出。这些行业协会官办色彩较浓,与行政主管单位有天然联系,它们不仅在组织上缺乏独立性,而且在领导、经费、编制和权利来源上缺乏自主性,连办公资源都依赖政府的支持,甚至运作方式也具有准行政化特征。

  首先,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决定了行业协会成立时必须挂靠一个行业主管部门,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组织和成立控制较严,使得行业协会不得不对其产生较大的依附性。“双重管理体制一方面为主管部门延续部门特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给市场领域内生需求的实现设置了障碍。”

  其次,在人员组成上,“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过多地承担了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任务,政府将行业协会承接分流人员与财政扶持、移交权利挂钩,其主要负责人一般是几次政府机构改革中由行政机关调整的相当一级的干部。根据民政部领导人介绍:“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人选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考核推荐,然后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民主选举。社团领导人的调整、撤换,业务主管单位有权提出意见,最后由社团民主程序决定。[5]” 1999年对上海市134个协会的调查表明:58.69%的协会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由上级部门人员兼职;专职工作人员来源主要来自离退休和内部借调,分别占48.25%和31.84%。北京市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显示:行业协会人员构成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政府或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的老领导。例如:北京市近一半的行业协会会长年龄超过了60岁,工作人员年龄超过60岁的也达到三分之一,经委所属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中,离退休人员占全员总数的79%;政府人员在行业协会中兼职较多,仅从会长和秘书长两个职务统计,就有27名副处级以上的政府人员在协会中兼职。有些部门负责人还一人身兼数个协会的领导职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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