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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上)(5)
www.110.com 2010-07-12 15:34

  7、增强“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代表性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为行业、企业服务的功能创新、服务创新争取更多的会员,扩大代表性;二是引入适度竞争,允许符合准入条件的行业内企事业组织自愿组建新的行业协会,新旧两种行业协会同时并存,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或协商合并。目前运行状况较好,行业协会负责人服务创新意识较强的行业协会可以采取第一种途径,对于目前运行状况不好,基本维持或难以维持的行业协会,可以采取第二种途径。

  8、允许行业协会之间开展必要的适度的竞争,关键在于行业协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构建,该机制的核心是拟设立或现有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拟设立行业协会应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和会员,并占到本行业企事业组织数量的一定比例,销售额应占到同行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且数量比例和销售额比例均应比现有的 “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为高;发起人应是在本行业连续经营达到一定期限的经营者,并对本行业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在本行业威望较高,以保证有能力制定出切合实际的行业发展规划、行规和行业标准等;具备章程,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并能保证一定的经费来源。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也以行业代表性为核心,同时考虑行业协会内部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及活动开展状况。

  9、行业协会的布局调整与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相关。在本文构建的新的管理体制下,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为商务部或商务局,原分属各业务主管部门联系的行业协会,应统一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由商务部或商务局根据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对现有行业协会进行综合调整。

  二、 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现状研究

  (一) 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现状

  1、行业协会的三种类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政府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自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原国家经贸委组建包装技术、印刷设备、食品、饲料四个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以来,中国的行业协会在“政府患得患失的推动下和民间小规模探索的艰难实践中”(余晖语)已经取得了很大发展。就生成途径而言,我国现阶段的行业协会主要分为三类:

  (1)自上而下型或体制内途径生成的行业协会,即通过分解和剥离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自上而下地培育的行业协会。这类行业协会主要是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组建,因此又称为“官办行业协会”。如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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