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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征稿”与“论文代理”(6)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钓鱼执法、钓鱼征稿、论文代理当然都应当受到批判、指责和揭露。钓鱼执法中,没有出租营业资格的“黑车”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有偿客运活动,在出租运营规范框架内就是非法经营,遂被贬为“黑车”,当然有其应受非难之处。政府执法部门有权对其进行依法监督管理,但执法的手段采取“钓鱼”方式,雇佣大量社会闲散的“钩子”去引诱黑车,骗至目的即扣车压人,巨额罚款,甚至不惜动用体罚、暴力方式,这就是显著违法执法了。

  同样,在钓鱼征稿中,写不出文章、发表不了文章的人,本应通过勤奋钻研、千锤百炼,塑造自身思维水平、科研能力及写作技术,逐步将自己培养成勤于思考、善于写作的人,虽然未必以科学研究作为自己终身职业,但至少要达到在最起码要求限度内的底线写作能力,但这些“差文章、差发表”者却不通过正道炼就自身本领,而寻求不正当的捷径制造“黑文”,自应受谴责。期刊杂志违背版权规则,以征稿约稿为名义,以核心权威当诱饵,行“钓鱼征稿”之事,甚至雇佣论文代理作“钩子”,助长了学术不正之风,不能不受谴责。作为论文代理的“钩子”则为两者提供中介服务,贪图自身利益而不顾学术洁净,充当钓钩,狂钓“黑文”,促成论文交易,更是使学术不正之风越刮越猛。

  但社会上缘何存在如此钓鱼执法和钓鱼征稿及论文代理呢?“黑出租”为何大量存在?对待“黑车”是否一律严打致于死地呢?“黑车”如同马路流动摊贩,无非是迫于生计不得为之,政府又没有提供足够的就业门路,也没有对这种无证出租规范引导,所以只能背负黑车名义穿行于大街小道。政府既然不允许此类黑车存在,并且还要求执法部门按“指标”完成执法任务,相关部门只好竭尽全力,用尽所有花招,包括“钓鱼”式执法,逼至走投无路甚至连纯粹私家车和单位公车也不放过。

  作为被雇佣的“钩子”,也多是无业者,宁愿为政府钓鱼执法充当最积极、最勇敢、最称职的“钓钩”,以赚取微薄收入,养活一家人。在论文交易中,作为“黑文”的作者,其处境与“黑车”司机一样,也是自身没有优越的写作能力与发表渠道,只好充当像钓鱼执法中的“黑车”角色,背于学术伦理与科学道德,靠交钱发文章。作为“钓鱼征稿”的期刊杂志,其处境与“钓鱼执法”中的执法部门一样,也是为了期刊杂志生存甚至为了完成上级任务,又看准了论文交易市场,只好放线钓鱼,力求创收。作为“钓钩”的论文代理,其处境与“钓鱼执法”中的“钓钩”也很相似,即一被期刊杂志雇佣,二是出于生活所迫,兼职勤工俭学或专职以此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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