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 11月5日下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患者死亡案在北京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北大医院上诉认为,本案属于因医疗诊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属于医疗事故的调整范围,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患者代理人表示,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并非所有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此案未当庭宣判。
法律草案和法规链接
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所属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第5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三)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记者:医患纠纷也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面对这一热点,侵权责任法草案提出了怎样的解决方案?
王利明:这部法律草案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进行了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将现行的处理医疗纠纷的双轨制改变为单一的侵权责任制度。现行处理医疗纠纷的双轨制是:一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来进行处理,一是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一般侵权行为来处理。这种双轨制造成了很多问题。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要鉴定,鉴定由当地的医学会组织专家来进行。但是长期以来,这种鉴定受到患者的强烈批评和不满。即使鉴定结果是客观公正的,很多患者也难以接受,因为患者认为这是老子在给儿子做鉴定。大量的医患纠纷,不是因为患者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本身有意见,而是认为这种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有问题。说到底,大家是对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持不信任态度。
所以我认为,必须将现行处理医疗纠纷的双轨制改变为单一的侵权责任制度。发生医疗侵权行为之后,都要按照侵权责任法来处理。现在我们看到的法律草案,涉及医疗纠纷的一章,用的是“医疗损害责任”概念而不是“医疗事故”,名称更规范更科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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