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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6)
www.110.com 2010-07-10 14:42



  当然,这两个案例最明显的一个区别是: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学校制定的是学业方面的更严格的标准,而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学校规定的则是更重的处理(处分)方法。应当说,学校无权对学生作出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更重的处分。但就学业方面的要求而言,各个学校本身就存在差异,并且各校为其声誉、生源及学校将来的发展着想,在学业方面作出一些特殊的要求,似乎也无可非议。但是这里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学校提高对学生在学业方面的要求,实际上仍然是对于学生的一种“不利”规定,因此,学校不能无限制地提高其要求,否则,极可能造成对学生权益的严重侵犯。我们认为,学校有权在学业方面制定出比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更严格的标准,但对其超出或提高的程度应有所限制,也就是说,法律对于学校的行为应设定一条底线,超出这条底线,学校的相关规定即为无效,而至于这条底线应当如何去设定,则是另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学位制度和国家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在学校教育中起着主导作用,高校的自主权存在着较大的限制。但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建立大学学位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30]清华大学的于安教授认为:应当降低直接行政管制,将国家行政学位制度变为授予单位的学位制度,将国家的职能转变为制定基本规则、保证平等竞争条件和监督规则的实施。国家制定并监督实施学位授予的统一的基本标准系统,有关单位根据达到这些基本标准系统的程序获得学位授予权。在非计划性市场人才需求的激励下形成能够真实反映授予单位教育培养水平的有差别的学位,依靠市场来促进授予单位培养水平的提高并淘汰落伍者和滥竽充数者。[31] 清华大学的王保树教授也认为:今后学校授予的应当是大学学位而不是国家学位。各校在招生时出题不同,培养不同,水平差别很大,如果统一授予国家学位就掩盖了差异。同时大学学位可以促进学校之间、教师之间的竞争,有利于提高各个高等院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确立大学学位以后,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能即转变为制定标准、审定标准、加强监督等宏观管理方式。[32]中国政法大学的马怀德教授则认为:行政机关不应直接对学位申请者发证,而是要确立最低标准,允许各个学校在最低标准上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更高的标准。国家通过制定法律确立申请学位者必须经过的基本程序。在学位发放上必须淡化行政色彩,行政机关对学校应该是监督而不是直接管理。学校应该有充分的自主权。[33] 总之,大学学位制度的建立将加大高校的自主权,并将极大地促进高校的健康蓬勃发展。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无论是实行国家学位制度还是大学学位制度,对于高等学校的相关行为,尤其是涉及学生、教师重大利益的行为,都应当建立适当而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国家在减少对高等学校直接行政管理的同时,应当加大对其宏观管理和法律制约。在国家学位制度下,高校的自主权小;在大学学位制度下,高校的自主权大。但无论自主权大小,法律、法规都应当为高校相关权力的行使划定基本界限,为相对方设置相应的救济机制,使得高校在行使权力时,一方面有相当的自主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不得偏离法律的轨道。

  我们再回过头来讨论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提出的问题:高等学校是否有权制定比法律、法规、规章更严格的规则?我们认为,首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应当明确规定对哪些事项高等学校不得再制定规则,对哪些事项高等学校可以制定更高标准或更严标准的规则,且应当规定出此类更高或更严的标准不得超过的一定底线;其次,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必须清晰、明确,不得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和精神,不得违反正当程序;最后,高等学校若制定了更高标准的规则,应当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下面,我们将从这三方面入手,对前面提出的问题作一个简要的分析:目前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高等学校就学籍管理、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发放方面制定实施细则,相反却授权高等学校包括有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北京大学有权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北京大学制定的《实施细则》内容较为清晰、明确,也并未与教委的规章抵触。但我们必须要注意到的是:一方面,对于这个比规章有更高标准的规则,学校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另一方面,按照《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博士毕业证书与博士学位论文是否被最终审核通过直接挂钩,也可以说,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者不能获得博士毕业证书,而要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则既需通过答辩委员会答辩,还需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系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通过。而由不同学科的专家组成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较短时间内来决定博士论文是否达到相应水准的做法,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34]因此,本案中,《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中规定了更高标准的规则,既缺少合理的程序来支撑,又欠缺切实有效的机制提供救济,就目前而言,其虽然在合法性方面并无太大瑕疵,但在合理性方面则存在严重的不足。而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这样的“合理性”问题将更多地转化为“合法性”问题,以期得到一个更为清楚、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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