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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14)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分析】本条针对劳动者流动的现状,规定了劳动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的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分析】本条比较重要,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出具时间,还规定了交接工作完毕后支付补偿金,避免劳动者不交接走人情形的发生,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颁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分析】本条规定了集体协商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是必须的,基本同《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分析】本条规定了专项集体合同:基本同《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分析】本条规定了区域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分析】本条规定了集体合同签订后的生效问题:基本同《劳动法》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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