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16)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分析】本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和报酬权,且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分析】本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跨地区派遣的待遇问题。防止上海、深圳等发达地区的用工单位从河南、甘肃欠发达地区等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后发生在上海地区挣河南地区的工资现象的发生。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分析】本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也是用工单位的义务。禁止转派遣。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分析】本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防止同样的工作因为用工形式不同而收入歧视。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分析】本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组织工会权。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分析】本条限定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劳务派遣用工的市场规模也将缩小。
遗憾的是还是开了口子,规定不够硬性,为以合法形式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提供了可能的缺口。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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