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18)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分析】本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本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及补偿,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 第4项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与全日制用工比,非全日制用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的成本降低。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分析】本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报酬标准,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分析】本条在《劳动法》第9条的基础上规定了劳动合同监管的行政部门。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上一篇:罪犯工伤问题浅论
- 下一篇:浅谈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及对策
相关文章
- ·女职工怀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分析
- ·《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更有利于保护劳动
- ·新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规定的负面影响
- ·劳动合同法(节选知识产权部分)
- ·中国青年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偏袒”还不够
- ·我们应该要一部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法》
- ·各地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
-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二)
- ·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
- ·劳动合同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修改说明(二)
-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
- ·为什么要保卫劳动合同法
- ·全总通报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实录)
- ·各地人民群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意见(二)
- ·中外劳动合同立法比较研究
- ·《劳动合同法》争论继续:谁真正代表工人利益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