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分析(21)
www.110.com 2010-07-10 11:05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分析】本条极其重要,本条在《劳动法》第91条基础作出的规定,明确了加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此标准内由劳动行政部门自由决定,建议对自自由决定予以限制,将计算标准固定。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本条属于在《劳动法》第97条基础上新增了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分析】本条极其重要,在《劳动法》第98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赔偿金标准,即第四十七条的双倍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赔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6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分析】本条极其重要,在《劳动法》第92、93、96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存在本条规定违法情形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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