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附带民事诉讼追回外流赃款(4)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另外,对原第三款作如下修改并改作第四款:“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财产是违法犯罪所得时,可以先行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如果被告人否认财产是犯罪所得,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财产合法来源的证明。”
第二,建议在原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之间增加一条,分两款规定:
“犯罪分子将腐败财产转移到其他国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向腐败财产所在地国家提起诉讼,要求没收并返还腐败财产。
“如果是外国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该外国政府在放弃国家财产司法豁免的情况下,可以在我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建议原第七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根据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归案后,应该由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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