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中国法官角色与英美法官差异甚大;与德国法官相比,中国法官角色行政色彩较浓厚,是一种行政官式的积极主动。例如在审前,法官不进行听审而独自进行准备工作,就是行政事务处理模式。除了证据交换和审前调解,其他准备工作基本上是法官在唱“独角戏”。虽然经过审判方式改革,弱化法官在庭审中的职权主义色彩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但在审前程序中法官角色依然故我。这里既有现行立法和司法未将审前阶段程序化、将审前工作视为法官职权性活动的原因,更有法官对传统角色的路径依赖问题。
二、 民事审前程序的观念基础
我国审前准备只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一个阶段,完全依附于庭审程序,审前准备独立的程序价值未被认识。司法实务中,“一步到庭”审理方式在缺乏必要准备的情况下,将包括整理争点和证据在内的所有诉讼内容笼而统之地在开庭中一并审理,反而弱化了庭审功能,降低了审判效率,与审判方式改革目的相悖。概言之,我国民事审理方式呈散漫化状态。
相对于审理散漫化,审理集中化具有以下优点,可发挥种种功能:(1)有利于节省劳费,避免招致程序上不利益,具有促进诉讼之功能。(2)有利于提升裁判(事实认定)之正确性,发挥助益发现真实之功能。(3)有利于赋予当事人平衡追求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之机会,并提升当事人及关系人对裁判之信服度、接纳度。(4)有助于贯彻言词审理主义、直接审理主义及公开主义等原则,促使各该原则发挥应有之作用。(5)有助于提升审理之计划性,促使法院及律师业务管理均更加合理化。[1](P211-214)审理集中化的优点和功能,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审前程序的优点和功能。为此,审前程序的构建对于实现审理集中化具有重要意义。审前程序以非讼法理处理无争议焦点、双方一致同意的事实证据,促成和解,法官的作用类似于公证人、调解人等非讼角色。
审前程序可以被描述为一个过滤程序,只有复杂的案件才必须走完整个程序。简单地说,审前程序的目标有两个:一是使案件达到适合审理状态以促进诉讼,一是寻求替代性纠纷解决(ADR)的可能。前者要求审前程序具有整理争点和证据的功能(即促进审理集中化),后者则以促进和解功能为典型。
1、对争点进行整理。所谓争点包含着两层意思。首先,争点是这样一种事实,当事人双方围绕其真伪或存在与否持有完全相左的主张,处于争执不下的状态。审判意味着中立的第三者对此事实做出是或否的判断,以消解争执状态。对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争议的事实,无论第三者自身持什么样的见解,原则上都不能自行再将其作为判断的对象。其次,与上述特点直接相关,争点还必须是对于解决案件至关重要的事实,或者说是案件真正的焦点。如果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认为有争议的事实本身无关紧要,或者在案件的真正焦点上并不存在实质性的争议,就可以向法院提起不经开庭审理而只就法律问题做出简易判决的申请。[13]在诉讼实务中,仅仅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答辩状中往往不能弄清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认识和表述可能存在着偏差和模糊性,这就需要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进一步阐述,归纳和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整理争点的目的是要区分无争议的焦点和有争议的焦点,让有争议的焦点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2.对证据进行整理。事实及证据是权利主张的基石。当事人必须对其主张的诉讼关系,提出充分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事实存在,才能获得胜诉。显然,涉案证据收集齐全与否,是正确认定事实的关键。所谓“齐全”,是指适合事实审的理想状态,并非多多益善。证据延迟提交,固然延滞诉讼;重复举证,亦同样增加诉讼成本。所有证据材料一概在开庭审理时出示、辨认、质证、辩论,将使宝贵的司法资源浪费在事无巨细的事实调查中,造成诉讼延迟。因此,在审前对证据进行整理,对于促进诉讼颇为重要。证据整理,首先是让当事人在审前就可了解和分析对方的证据,从而做好充分的辩论准备,减少在开庭审理时辨认证据和思索对策的时间。其次,通过证据整理,当事人可以因司法认知和对方自认而免于举证,因对某些证据达成一致意见而免于在审理中继续辩论,从而使当事人和法官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在对有争议证据的审理上。多数有争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可在审前达成共识,从而使庭审集中在证据与待证事实关联性上的辩论。当事人主要依事实争点举证,因而,整理争点和整理证据实际上是互动或交替进行的,往往整理证据的同时也在整理争点。随着事实争点范围的扩大以及对某个事实争议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相关证据需要提交。通过整理证据,使证据的收集因应个案所涉事实的范围而进行,在审理时可避免因盲目性而仓促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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