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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实务研究(2)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如果被告手中持有对原告有利的证据而拒不提交,且该证据对事实真相的查明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呢?

  请看此例,宋某曾借给A公司现金2万元,A公司给宋某出具了欠条。之后宋某将欠条交其妻姚某收管,不料姚某因急病去世,宋某因其妻突然去世而无法找到该欠条,到A公司索要欠款,A公司对该欠款予以否认,宋某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当时的经手会计证明宋某确曾借给A公司2万元且已记入A公司账目。A公司对会计的证明予以否认且拒不提交公司账目,此时可否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呢?我们知道,在举证的最初阶段是由肯定某项事实的当事人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即肯定某项事实的人员首先负提出证据的责任,只要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表面的证据力,即可假定成立,这时,提供证据的责任移转于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提出反证,支持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证明他方当事人所提证据不能成立。宋某就其欠条的无法查找已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且有A公司当时经手会计的证言予以佐证,应认定宋某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表面的证据力。A公司应举证推翻宋某所提供证据。因为宋某要求A公司提供的证据(公司的账目),A公司是能够做到的,如果其拒不提交,就可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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