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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4)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第二,配偶关系。法国民法典第2253条规定:“配偶之间应中止时效的进行。”即夫妻关系的产生,是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因为从道德的角度讲,当其配偶是占有人时,所有人是很难对之起诉提出返还请求的。

  第三,不可抗力。在“时效的进行不得反对不能寻求司法保护的人”的原则基础上,法国的判例允许时效在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洪水等)时中止。同时,根据习惯还认定“延期偿付”(moratoires)也可引起时效中止。此外,判例还认定,时效也可在当事人无法提起诉讼之时发生中止,而起诉的不可能性包括相当大的范围。例如,时效不得进行以反对“不知道”自己的所有权的人(这是因为,如果所有人知道其权利,他通常就不会任随时效的进行以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但这一原则遭到理论界一致的批评,因为它取消了时效的存在理由。为此,法国审判实践要求,导致时效中止的事由必须是所有人“绝对不可能”知道其权利。但是,事实上,只有能归于不可抗力的事由,才能成为时效的客观性中止的真正原因。例如,法国最高法院诉状审理庭1921年 6月11日的判决便明确指出:“当事人借以抗辩并加以证明的对权利存在的不知,不构成与不可抗力相等同的起诉的绝对不可能性。”[16]

  (3)中断(interuption)。法国民法典第2242条规定:“时效得因自然的或法律上的原因而中断。”取得时效中断时,当事人在中断以前的全部占有归于无效。时效中断后,如果占有重又进行,其将从零开始计算。

  法国民法典第2243条对时效因自然原因而中断作了规定:“占有人被原所有人或第三人剥夺其占有物的享用达一年以上者,即为自然的中断。”亦即取得时效的自然中断事由为占有的丧失,其或是因占有人自愿抛弃其占有物,或是因占有物被所有人或第三人占有。

  该法典第2244条至第2250条对时效因法律原因而中断作了规定:“时效利益享有者被送达法院传票、支付令或扣押令,即为法律上的中断。”(第2244条)“为和解而传唤被告至治安办公室,并在法定期限内继以法院传讯者,自和解传唤之日,时效即发生中断。”(第2245条)“法院传唤,即使该法官无管辖权,时效亦发生中断。”(第2246条)“但下列情形之一者,时效不发生中断:传唤因欠缺形式而无效时;原告撤回其诉讼时;原告因超过诉讼期限而丧失诉权时,原告之起诉被驳回时。”(第2247条)此外,“因债务人或占有人对于因时效进行而受损害的人的权利予以承认时,时效发生中断。”(第2248条)同时,“按照前数条规定传唤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获得其承认时,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包括他们的继承人,亦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但“传唤连带债务人的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获得其承认者,对于其他共同继承人,即使为抵押债权,如债务并非不可分割,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而“上述的传唤或承认,对于其他共同债务人,仅就该继承人应负担部分的债务,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对于其他共同债务人,为全部中断时效,应将传票送达已死亡的债务人的所有继承人或需获得全体继承人的承认。”(第2249条)“传唤主债务人或获得其承认时,对于保证人亦中断其时效。”(第2250条)

  总之,取得时效因法律上的原因而中断,实际上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占有人承认所有人的所有权。在承认的情形,占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持有并不消灭,但占有人不再提出与真正所有人的权利相反的主张,即自愿承认真正所有人的权利。当然,在实际生活中,这一自愿承认极少是“自发”的,而一般总是发生于真正所有人要求返还原物之后,且承认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被起诉及和平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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