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两论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内容提要」关于侵权行为,理论上存在以下问题:1、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为三要件还是四 要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两者可否统一?2、现代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的法理根据是自然法学说还是社会连带法学派理论?本文系统地论述了上述问题,提出 了现代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理论体系,与流行观点作了全面的商榷。
「关键词」侵权行为、要件体系、归责原则
一。侵权行为要件之体系
在古代法律,包括早期罗马法中,侵权行为都适用原因主义,即加害责任原则,只要 存在因加害行为产生的损害事实,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 有过错。这是一种客观归责原则。显然,根据这种归责原则,侵权行为只有两个要件: 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满足这两个要件,加害行为即构成侵权。
古代罗马自公元前287年通过《阿奎利亚法》后,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 只有在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的时候,才对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过错 责任原则既考虑客观情况,即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又考虑主观情况,即行为人的心理 状态,实际上是一种主客观结合的归责原则。但过错责任原则因考虑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而区别于加害责任原则,而确定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又往往是确定侵权责任的中心环节, 因此,过错责任原则通常称为主观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近代民法所确认,但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如:《法国民法典》第138 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 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 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的义务。”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有三个要件: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和过错。而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 为有四个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国内学者观点不一。《中 国侵权行为法》一书说:“我国有的学者主张德国民法的四要件说,(原注:谢邦宇等 :《民事责任》,第12章)有的主张法国民法的三要件说,(原注:王利明主编:《民法 ?侵权行为法》第5章)考虑到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考虑到我国民法的德 国法渊源,笔者认为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所认定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行 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 过错。”“确认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至少有以下几个方 面的理由:其一,它有利于照顾我国民法理论的传统。我国民法具有更多的德国法渊源 ,而且在解放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又深受苏俄民法的影响。这些民法都是主张四要件说的 ,即认为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二,这一观点目前仍为我 国多数学者的主张。(原注:王家福等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第461页); 其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以及民法理论,均主张包括行为的违法性在内的四要件说, 如果我们也接受这一主张,有利于两岸民法制度的彼此接近,有利于学者之间的交流; 其四,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虽没有直接使用行为的违法性或侵害行为这样 的概念,但其中所表述的‘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理所当 然应当被解释为行为人的违法性行为或侵害行为。最后,确认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 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①(注:张新宝:《中 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20页,第28—29页。)
「关键词」侵权行为、要件体系、归责原则
一。侵权行为要件之体系
在古代法律,包括早期罗马法中,侵权行为都适用原因主义,即加害责任原则,只要 存在因加害行为产生的损害事实,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 有过错。这是一种客观归责原则。显然,根据这种归责原则,侵权行为只有两个要件: 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满足这两个要件,加害行为即构成侵权。
古代罗马自公元前287年通过《阿奎利亚法》后,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 只有在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的时候,才对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过错 责任原则既考虑客观情况,即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又考虑主观情况,即行为人的心理 状态,实际上是一种主客观结合的归责原则。但过错责任原则因考虑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而区别于加害责任原则,而确定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又往往是确定侵权责任的中心环节, 因此,过错责任原则通常称为主观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近代民法所确认,但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如:《法国民法典》第138 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 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 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的义务。”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有三个要件: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和过错。而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 为有四个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国内学者观点不一。《中 国侵权行为法》一书说:“我国有的学者主张德国民法的四要件说,(原注:谢邦宇等 :《民事责任》,第12章)有的主张法国民法的三要件说,(原注:王利明主编:《民法 ?侵权行为法》第5章)考虑到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考虑到我国民法的德 国法渊源,笔者认为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所认定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行 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 过错。”“确认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至少有以下几个方 面的理由:其一,它有利于照顾我国民法理论的传统。我国民法具有更多的德国法渊源 ,而且在解放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又深受苏俄民法的影响。这些民法都是主张四要件说的 ,即认为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二,这一观点目前仍为我 国多数学者的主张。(原注:王家福等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第461页); 其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以及民法理论,均主张包括行为的违法性在内的四要件说, 如果我们也接受这一主张,有利于两岸民法制度的彼此接近,有利于学者之间的交流; 其四,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虽没有直接使用行为的违法性或侵害行为这样 的概念,但其中所表述的‘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理所当 然应当被解释为行为人的违法性行为或侵害行为。最后,确认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 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①(注:张新宝:《中 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20页,第28—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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