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两论(4)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民法?侵权行为法》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要件(该书用侵权责任要件表示侵 权行为要件)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①(注: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第 136页。)这样,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要件和加害责任原则的侵权要件完全相同,需要 指出,归责原则的内容其实是通过其规定的侵权要件表现的。如果两种归责原则的侵权 要件相同,意味着这两种归责原则相同。加害责任原则被称为古代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的确,就不以过错为侵权要件而言,古代的加害责任原则和现代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 致的,但两者有质的区别。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要件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观 点,无法反映这一区别。
由于事物不能以自身为自身的要件,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要件为侵害行为、损 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观点,实际上也是只以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为要件,其中的侵害行 为要件是无意义的。
现代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的 侵权行为有三个要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究竟有几个要件,这一问题其实 没有解决,法学家因此无法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要件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要件全 面比较。但由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要件包含过错,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要件不包 含过错,两种归责原则的侵权要件至今难以统一。
确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确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定事由。加害责任原则仅以损 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为侵权要件,就是只以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为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定事 由。过错责任原则以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为侵权要件,就是以损害事实、因果关 系和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定事由。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是构成适用于加害责任原则 的侵权行为和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的共同法定事由,而过错是构成仅适用于 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的法定事由,是共同法定事由以外的其他法定事由。法律对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要件有专门的规定,除必须有适用于各归责原则的共同法定事由即 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外,还必须有仅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的专门法定事由 ,作为共同法定事由以外的其他法定事由。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加害责任原则以及过 错责任原则的质的区别。不难发现,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要件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 要件,都由共同法定事由和其他法定事由构成,由此可将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要件和无 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要件统一起来。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是构成侵 权行为的其他法定事由中的一般法定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专门 法定事由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其他法定事由中的特殊法定事由。
侵权行为要件之体系可列表如下:
附图略
二。现代归责原则之法理根据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加害行为人之过错为侵权要件,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加强了对 受害人的保护,有利于受害人而不利于加害人,具体而言,在现代企业和个人的冲突中 ,有利于个人而不利于企业。通说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反映了社会连带法学派的观点 ,如《中国侵权行为法》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19世纪中后期得以建立,……还有 深刻的理论渊源。如果说过错责任原则充分反映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哲学思想,是自然法 学派理论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体现外,那么,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社会连带法学派的法 哲学思想。正如其代表人物狄骥所指出的那样:”主观责任的范围逐渐缩小,而过失或 者疏忽的归责原则不复涉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只涉及团体或团体与个人之间的 关系。但是到了这个地步,不再是过失或疏忽的归属问题,而仅为危险的问题了……在 研究责任的时候,无须探讨有无过失或疏忽,而仅为研究最后由谁负担危险的责任。“ ①(注: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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