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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初探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引言

  清晨的第一缕阳光射入纱窗,新的一天就这样开始了。起床的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进入英特网,一边吃早餐,一边收听网络广播。什么?美国世贸中心、五角大楼被炸,死伤上万人!连忙登录新浪网站,图片、报道、分析尽现眼前;立刻想起了华盛顿的好友,发一封E-mail以表慰问。之后,开始一天的学习与工作。要写论文了,于是动用Google中英文搜索引擎,只需几秒钟,你可能就得到了几千份资料;突然想起今天是一个朋友的生日,赶紧登录“卡秀”,选一张最能表达心意的电子贺卡发送给她;学习累了,听首歌轻松一下吧,登录9sky下载一首好听的歌曲。读了一晚上的“圣贤书”,也该换换口味了,于是进入BBS与不知道是谁的他或她,聊了一些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的话,然后沉沉进入梦乡……

  这些或许已成为很多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可是就在十年前,又有谁会想到未来的生活是这个样子的呢?现代人都已深刻体会到了网络为生活所带来的便利,人们似乎可以通过网络“为所欲为”,然而,事实上,和网络与生俱来的一些法律问题也逐渐开始侵扰我们。

  网络中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而网络侵权正是其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在国际私法层面,网络侵权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包括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仅就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从各国的司法实践入手,利用实证和比较的分析方法,做一初步探索。

  法国雅虎案引发的思考

  2000年4月,法国互联网用户发现雅虎驻欧洲分支网站拍卖纳粹物品,包括宣扬种族主义的纳粹大事记和一些有关的纪念品,而法国的法律是禁止纳粹物品在网上拍卖的。随后,雅虎公司被告上了巴黎的法庭。

  在巴黎法院审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法国法官认为:“既然法国公民有可能参加拍卖,那就跟在法国做生意没有什么两样。我们当然要管。”而雅虎公司则认为:“我们是美国的公司,更何况该拍卖并非特别以法国公民为购买对象,那么凭什么必须听法国指手划脚呢?”[①]雅虎为自己在法律上做了如下辩护:雅虎的法语用户网站Yahoo.fr并没有主办这类拍卖,该拍卖是由英文Yahoo.com主办的,Yahoo.com的业务由美国政府管辖,美国宪法规定有言论自由,因而不能限制纳粹物品的网上拍卖。在这里,就有这样一个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即一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国际互联网公司。

  同年11月20日巴黎法院做出紧急裁定,要求雅虎在90天内,采取有效过滤措施,禁止法国网民进入有关拍卖纳粹文物的网站,如果逾期,超过最后期限每1天将被罚款100,000法郎(约合13,000美元)。[②]很明显,巴黎法院对互联网上的纠纷行使了积极的司法管辖权。尽管雅虎出于无奈服从了这一命令,将该遗物从拍卖网站中撤出,不过雅虎的CEO直至最后都表示不服气。[③]

  如今,雅虎案已暂告平息,虽然雅虎案主要涉及公法范畴,其案件性质并不属于网络侵权,但是,是它引发了国际上关于网络空间中司法管辖权的争论,并且至今尚无结论。

  一、网络侵权概念的界定

  网络空间[④],是指Internet[⑤]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多种信息活动的场所,与“物理空间”相对。[⑥]这一概念更多的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提出有助于我们了解Internet的本质,进而分析Internet冲击传统法律秩序的根本原因。[⑦]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⑧]由此可见,在传统国际私法中,侵权一般只包括侵犯人身权,如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以及侵犯财产权,如侵犯他人的所有权;而并不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被认为是一类特殊的权利,它不仅包含人身权也包含财产权,因此它往往被作为专门的一类研究对象单独列出,而不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归为一般的侵权行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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