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2、配偶权仅存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现代文明社会,男女平等,故夫妻双方都享有配偶权。
配偶权可分为对人配偶权和对世配偶权。前者是指夫妻之任意一方独立享有的、义务人为另一方配偶的配偶权,比如请求扶养权;后者是指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义务人为其他任何人的配偶权,比如共有财产权。应当注意的是,对人配偶权的义务主体在某些具体法律关系中处于义务人的地位,但在另一些具体法律关系中则可能处于权利人的地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还应当分为法定配偶权和约定配偶权。前者是指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配偶权;后者是指夫妻双方约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配偶权。对此,在下文论述配偶权的原则时还将涉及,暂不详表。
配偶权是一个建构性概念,是描述法律关系的概念,而不是描述事实(无论是自然事实,还是建构性事实)的概念。建构这样一个概念不是法学家为了炫耀自己的抽象思维,而是为了在整个法律推理过程中起到一种媒介作用。法律推理的过程就是从自然事实到建构性事实,再从建构性事实到法律关系的推演。配偶权概念的本质在于一种指代功能,它指代了一组权利义务关系群,使得法律推理简明而形象。[9]
配偶权的实质在于对夫妻双方之间权利的分配、义务的分担以及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承担的义务及社会责任的确认。其评价意义在于,通过这样的确认,使得对一切具有夫妻身份性质的纠纷的处理有了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其指引意义在于,便于夫妻双方以及其他人参照法律或契约,设计和规划自己的身份行为或者影响他人婚姻的行为,准确预期自己的行为后果,自觉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指引,符合正常生活秩序,符合社会稳定的需要。其救济意义在于,“可以通过限制过错方随意离婚或使其承担较多的经济赔偿,以实现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和相对公平。”[10]
三、配偶权的基本原则
前已述及,配偶权的论域是民法,所以,私法自治等一系列民法基本原则当然是配偶权的基本原则,在此着重是结合配偶权的特性来论述其基本原则。分为配偶权的设立原则和配偶权的行使原则。
配偶权的设立原则为:法定主义和任意主义相结合。有人认为,配偶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不能由夫妻任意创设,此即为“配偶权法定主义原则说”。笔者认为,配偶权体系中的很多内容具有绝对权性质和直接支配性;将人们赞同的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夫妻之间的应该具有的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符合确定纠纷处理的标准和维护公序良俗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夫妻的利益;由于婚姻家庭生活具有一般的共性,这使配偶权的绝大部分内容都能为法律所规定;基于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的考虑,以上因素,决定了配偶权设立的法定主义是必要的。但基于配偶权的私权性质;配偶权体系中还有一些内容属于相对权;成文法不能穷尽一切可能将会发生之情况的自身局限性,法定主义将与情势变更相冲突;婚姻关系受文化风俗的传统影响,基于以上四点理由,配偶权不宜完全以具体的规定加以限制,而应留出一定空间。当事人可以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在结婚之前或婚后达成创设没有法律规定的配偶权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破坏公序良俗即为合法,受法律保护。根据此设立原则,配偶权即有法定配偶权和约定配偶权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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