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对正在发展中的人格权的保护。我们现在有一些权利还在讨论,比如,形象权是不是一个权利?肖像权保护的是以一个人的面部为主体的形象,那么身体的其他部分是不是一个形象权?还有我们现在写文章的时候说,声音权也是一个独立的人格权,非法模仿别人的声音,然后造成别人的损害,自己获取利益,这种情形是不是侵害他人的人格权?这些权利都是在成长当中的权利,成长当中的权利还没有最后完善,没有成为一个完善的人格权的时候,可以用其他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对它进行保护。
第三,对没有具体人格权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保护。有些人格利益还没有形成了人格权,而且这些人格利益也许将来都不可能成为具体人格权,那么这些人格利益需要保护的时候,就必须用其他人格利益的法律规定来进行保护。
所以,其他人格利益是一个具有弹性的规定。有了其他人格利益这个概念的保护,中国法律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基本上就可以说是完善了,这一部分恰好体现的就是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一般人格权也就是补充具体人格权立法不足的问题。从这一点上来说,人格权也是非法定化的。
三、对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的立法展望
关于中国人格权法的体系,首先就是一般人格权,其中包括人格尊严和其他人格利益,它是一个基本的权利,来补充具体人格权立法不足;然后下面就是具体人格权。在具体人格权当中包括两大体系,一个就是物质性的人格权,物质性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二是精神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体系比较强大,我们可以把它做一下区分:一部分是标表型的人格权,它是作为民事主体人格标识这一部分利益的权利,这部分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第二部分是评价型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第三部分是自由型是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以及婚姻自主权。
我们正在制定民法典,我们希望在制定民法典当中能够确认这些人格权。同时,在民法典当中能够有独立的人格权法编,而且人格权法编应当是放在民法典分则当中的第一编。按照这样的思路,在现在的民法典草案当中,人格权法已经单独成为了一编,但是这个位置是放在合同法之后,分则当中第二编是物权,第三编是合同,第四编才是人格权。我们希望人格权单独成编,而且要放在分则当中的第一编,这才能够体现人格权是所有民事权利当中的最重要的部分。在这一点上,王泽鉴教授来访问的时候,他开始不太赞同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他认为,人格权法在总则当中进行规定也可以,如果人格权独立成编以后内容不会写太多,这和其他的部分不太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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