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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通则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
www.110.com 2010-07-12 17:37

  这样的一个空白就一直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时期,那个时候,人格权受到了极端的践踏,各位同学没有经历过那个时期,通常是在看电影或者小说的时候会看到这样的情景,而我在实践当中是真实的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当时的状况是,可能今天晚上你还是一个好人,但是到了明天你可能就被抓了,拉出去游斗了。在这样一个时期里,是完全没有法治的,当然也是人格权遭受最为严重践踏的时期。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新中国开始走向了发展的道路,法制建设也走上了一个发展的道路。这个时候就开始起草《民法通则》了。

  (二)《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法的重要意义

  在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我们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所以在《民法通则》第五章的第四节第一次规定了“”这个概念。我们知道,人身权这个概念是一个大的概念,它相对应的另外一个概念就是财产权。人身权当中应该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人格权,一部分是身份权。但在《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规定的人身权中没有规定身份权,完全规定的是人格权,所以这部分应该是人格权法,而不是人身权法。实际上这也意味着当时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我们运用概念运用的也不是很准确。这是在历史上,特别是在一九四九年以来的这样一个历史上,在中国的法律当中第一次出现了人格权法这样的概念,在法律当中较为完整地规定了人格权。所以,这在历史上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事件。

  为什么在一个短短的一百五十六条的法律当中,就规定了全部的民法问题中,为什么出现这么大的篇幅来规定人格权呢?这种状况,我想应该与世界人权和人格权的历史发展有着非常相似之处。这个世界的历史时期就是“二战”前后。

  在“二战”之前,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对人权、人格权都不是特别的重视,那个时候,世界各国都没有特别强调人格权的问题。当然,在德国民法、瑞士民法当中也都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但是对人格权的保护和强调并没有那么强烈。但是,到了“二战”以后,全世界人民都在强调人格权,为什么?就因为有“二战”中德、意、日法西斯践踏人民权利的历史悲剧的发生。在这样一个极大的历史悲剧结束以后,世界各国人民都在沉痛地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样一个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对人权的不尊重,对人格权的不尊重。不仅仅全世界人民都在反思,就是在战败国当中也在考虑这样的问题。大家可以看一看,在德国战后的基本法当中,在最显著的位置规定了人格尊严。在日本的宪法当中,也在最显著的位置规定了人格尊严和两性平等的原则。在“二战”以后这样一个历史的转变时期,人们开始重视到人权,重视到人格权对每一个人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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