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 司法重整程序适用于处于困境、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又有挽救再建希望的企业法人及股份公司。保险公司、银行、股票经纪公司、商品经纪公司及其它非牟利性组织不适用本法。
第二章 司法重整程序的申请与受理
第3条 重整申请是债务人、债权人或股东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开始司法重整程序的意思表示,是人民法院裁定对债务人适用司法重整程序的唯一的依据。司法重整程序可以从破产程序进行中,由有关当事人的申请转换而来,也可由重整申请人的申请直接开始。
第4条 下列当事人具有重整申请资格:
1、陷入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债务人。
2、因出资、继承或受赠而取得的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3、占有相当于重整企业资产十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第5条 重整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
债权人和股东提出申请的应记载下列内容:(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的姓名与住所等; (2)申请的主旨,即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裁定开始司法重整程序;(3)申请重整的理由,即重整原因。债权人在申请时,应说明其债权的数额、性质、有无财产担保等,并就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的确定性、真实性及无争议性负有举证的责任,以便法院确认其是否具有申请人的资格。
股东申请的,应证明其股东资格,并于申请书中记载其股份额。
债务人自愿申请的,应记载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的主旨;(3)申请的事由;(4)债务人的经营及财产状况;(5)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额、资本数额等情况;(6)财务状况说明书、债务与债权清册以及本年度的会计报表。
第6条 法院在收到重整申请后,应首先对以下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1、法院管辖权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处理。
2、申请人是否适格的问题。
如果申请人不符合本程序第4条规定,法院应驳回其申请。
3、重整申请的形式是否合于法律规定。
重整申请的形式不合法律规定或法院的要求时,法院可责令当事人补正。申请人未按补正通知规定的期限作出补正的,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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