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 法院应对以下重整申请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1、被申请人是否适格。
应按本程序第2条规定审查。
2、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原因。
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债务人确已具备重整原因或法院认为其证明不够充分时,可驳回其申请。
3、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法院经审查或调查认为债务人确无再建的希望时,应驳回重整申请。
第8条 法院在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时,可依职权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或直接对债务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企业的财务、经济劳资关系情况、职工人数、营业额等情况。调查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征询主管机关意见。法院收到重整申请时,应将申请书副本送达企业主管部门,并征询意见。
2、如果重整申请是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提出时,法院应送达申请书副本通知被申请人,责令被申请重整企业提供相应的文件。
3、选任调查人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以供法院决定是否裁定开始司法重整程序的参考。调查人应在对公司业务有专门学识、经营经验又与公司重整无利害关系的人中选任。调查人应就下列事项在就任后30天内调查完毕并报告法院:(1)公司业务、财务状况与资产估价;(2)公司营业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负担标准,是否尚有经营价值;(3)公司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有无怠忽或不当及应负的责任;(4)申请事项有无虚伪不实的情形,调查人对于与公司的业务及财务有关的一切簿册、文件及财产有权予以检查。公司的董事、监察人、经理或其他职员对于检查人的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或作虚伪陈述的,应负法律责任。
4、法院作出开始司法重整程序的裁定前,可以责令公司负责人于7日内就公司债权人及股东,依其权利的性质,分别送报名册,并说明其住所或居所及债权或股权的总额。
第9条 案件受理前的处分
为防止发生债务人在法院接到申请到作出受理的裁定期间转移财产或其他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院可采取以下措施:
1、企业财产的保全处分。
当企业被申请重整时,特别是在非自愿申请的情况下,为防止企业负责人有可能将企业财产处分或为他人之债权或为自己的无担保的债权人设定财产担保情况的发生,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命令对公司的业务或财产采取临时冻结、查封及其他必要的保全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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