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企业业务及企业履行债务或对企业行使债权的限制。法院接到重整申请时,为保证将来司法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应限制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扩大、限制企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债权人对企业行使权利,以避免债务的增加而使企业陷入更加不利的地位。法院在决定对公司财产作保全处分时,应同时选任保全管理人或监督员。公司事业的经营、财产管理和处分必须经过他们的同意。
3、破产、和解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
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在对重整申请作出受理前,下令中止根据破产程序、和解程序、债权或担保权对公司财产所进行的强制执行、临时冻结、查封履行担保权的拍卖程序或企业担保权的履行程序、公司财产关系的诉讼程序等。但对于强制执行、临时冻结、查封或拍卖的程序,有对债权人或拍卖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的危险时,不在此限。 4、公司记名式股票转让的禁止,停止办理过户手续。
以上处分限制,是在法院接到申请而尚未作出受理之裁定的期间内的限制,除法院准予重整外,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必要时,法院可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延长之。
第10条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或调查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驳回或受理申请的裁定。有下列事由应驳回申请:
1、未预交诉讼费用。
2、已开始的破产程序、和解程序正在法院进行,而且该程序更符合债权人的一般利益。
3、不具有重整原因,无重整再生希望。
4、申请不够诚实。债务人的申请是为了避免受而带来的私权上的限制或阻止担保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或为逃避租税债务的履行。债权人或股东申请司法重整程序是为了取得对公司的债权或股份。
5、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适格。
6、申请的形式不合法律要求,法院令其补正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
7、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或法院已认可和解协议。
非自愿申请人的申请驳回后,申请人应赔偿债务人的律师费用及其他费用。在申请人恶意申请时,还应赔偿因此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及惩罚性损失。若司法重整程序的申请是在已开始的破产或和解程序中被驳回时,已中止的破产或和解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第11条 法院接到重整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的,应裁定予以受理,并予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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