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享有的“欧琳、OULIN框形”、“欧琳、OULIN(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分别为第994214号和第1978332号),同时停止侵害原告对“欧琳、OULIN(图形)”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分别为第1685986号和第1797935号)所享有的排他许可使用权;
二、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欧琳”文字;
四、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新民晚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消除因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六、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由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2元,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8,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
- ·宁波欧琳厨具公司诉上海欧琳电器公司
- ·原告上海世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三爱
- ·原告伯特利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伯特利
- ·原告东莞美时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卓之美办
- ·原告宁波埃美柯公司铜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
- ·原告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迅
- ·原告上海凡宜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升慑
- ·原告上海华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强劲
- ·原告上海金潮钢架膜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顶
- ·原告上海精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思、被
- ·原告上海美智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军
- ·原告上海强人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辰
- ·原告上海温科华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怡神保
- ·原告上海新特高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誉图数
- ·原告上海新拓微波溶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
- ·原告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宗军
- ·原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
- ·原告码信普罗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士
- ·原告上海海外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顶新箱
- ·原告启翔针车(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市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