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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琳电器(3)
www.110.com 2010-07-08 17:35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享有的“欧琳、OULIN框形”、“欧琳、OULIN(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分别为第994214号和第1978332号),同时停止侵害原告对“欧琳、OULIN(图形)”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分别为第1685986号和第1797935号)所享有的排他许可使用权;

  二、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欧琳”文字;

  四、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新民晚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消除因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六、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由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2元,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8,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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