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规定非常明确地表明,一是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取得的两种不同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法律的角度讲两种权利没有孰轻孰重之分。二是商标权与字号权应合理界定。《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第五十二条中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只是限于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此,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一般来说不具有独占性,不能阻挡他人将其在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注册和使用,也不能阻挡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所谓字号权,在法律上企业法人没有这种权利,字号只是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处于一个特定的位置,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共同组成企业名称,经企业登记注册后取得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是作为一个整体受法律保护的,其中的字号可称为企业字号。在我国,只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按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个人合伙)享有字号权。为便于论述问题,暂把企业字号和个体工商户字号、个人合伙字号统称字号权。
二、申请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应遵循的原则相同,主要程序基本相同首先,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应遵循《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商标法》第十三、十五、三十一条列举了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包括: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进行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在第八条中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则在第三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在第三条中规定,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
其次是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主要程序基本相同。一是申请程序。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第一程序的启动,都是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二是审查程序。受理机关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和申请预核准的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予以驳回。三是公告程序。商标初步审定和核准注册、注销、撤销等,均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四是争议程序。商标获准注册后,在法定期限内,他人可提争议;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五是注销、撤销等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获准注册的商标,有关机关可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注册商标。企业法人在注销后即失去企业名称权;有关机关在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也失去企业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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