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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字号权权利冲突有关问题的思考(7)
www.110.com 2010-07-09 14:41


  
  3.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在明确认定构成冲突的标准后,任何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字号权之间的冲突、任何在先登记注册的字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冲突,都应保护在先权。例如,驰名商标及有影响的商标可以在先的商标权对抗生产、经销同种商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服务商的字号权,其他商标也应具有同等的对抗力;有影响的企业可以在先的字号权(含简称)对抗使用在其主产品上的商标权,其它企业也具有同等的对抗力;中华老字号可以对抗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也可以对抗生产特定商品的企业字号权。
  
  4.司法判决与行政机关执行的衔接。我国《商标法》规定,、争议案件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裁定,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就此作出的生效判决,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受理的企业名称争议案件,由行政机关裁定并执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该类案件,判决结果可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发至行政机关。以上问题应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达成一致,以便以相同的标准、对相同范围内的权利依据相同的法律作出裁定、判决,并便于行政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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