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标法》要求,商标注册的审查要达到的目标,是在不同权利主体中,就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不出现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使消费者能从商标上区分出不同的生产者,从而实现保护生产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统一。应该说,我国已注册的145万多件商标,基本上达到了这个目标。企业登记管理中,企业名称登记审查要达到的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不出现两个在整体上完全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以保证在社会基本单位统计、税务登记、海关报关、民事诉讼、行政处罚中不发生错、漏、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字号登记审查要达到的目标,是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使用相同字号。截止2001年底,我国有483 .24万户内资企业,20.23万户外商投资企业,202 .85万户私营企业,2433万户个体工商户,所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也基本上达到了管理目标。
四、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的原因法律最初把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设定为两种不同的权利,是因为商标和企业名称具有不同的作用。
商标的作用主要是表示商品的来源,当商品从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领域后,附着在商品上的商标彰示的是商品声誉。除某些特殊商品外,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的原则。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区分的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和民事主体,因此,我国对企业实行强制性登记;对无照经营的要予以取缔。企业名称要标明在企业住所处,使用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推介资料、信函、各种媒体上,所彰示的是企业性质、规模、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经济实力、发展潜力、产品档次、市场竞争力,是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企业名称刻在印章上,在银行帐户、税务登记、各种法律文书上使用,彰示的是企业商业信誉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但是在实际使用中,时常发生甲的注册商标和乙的企业字号、丙个体工商户字号,A的企业字号、B个体工商户字号与C的注册商标混淆的事实。正是基于这种现实,当事人把因商标和字号相同而发生的误认、误购视为权利侵害,也称权利冲突。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一是当两种相同商品上的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时,消费者无从选择。消费者购买商品要看商标、选择厂商,有些商品还要看产地、国家,即一看商标,二看厂商,外加国别。当两种相同商品上的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时,消费者不知道如何选择。例如,通三益秋梨膏是公认的中华老字号,市场上同时出售由北京市通三益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秋梨膏和北京益华食品厂生产的通三益秋梨膏,消费者无法判断哪种秋梨膏是中华老字号生产的,连销售人员都说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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