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审查中绝对禁用的规定是,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相对禁用的汉字主要是指对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限制,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某些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企业名称审查中避免造成混淆和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条款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企业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上述规定中所指的行业,有两种划分标准,一种是供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登记使用的,分为15个行业;一种是供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使用的,分为9个行业。供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登记使用的行业分为8个行业,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按照以上规定,由同一工商机关登记的不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不同的省级工商机关、不同省的市县级工商机关、一省内不同的市和县级工商机关登记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都可使用相同的字号。在100多件“新华”注册商标中,有多家企事业单位同时使用了“新华”字号,分别在国家、省、市、县级工商机关登记注册,且不乏同行业者。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按照不同的审查标准注册的商标和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个体工商户字号,已难以具有唯一性,出现甲注册商标文字和乙企业字号相同的情况无法避免。但这种结果并不违背行政机关商标注册审查和企业名称登记审查所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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