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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字号权权利冲突有关问题的思考(6)
www.110.com 2010-07-09 14:41


  
  二是企业对商标和字号的宣传趋同。有的企业侧重宣传自己的商标,有的企业侧重宣传自己的字号,消费者不易分辨。由于企业名称的字符较长,特别是行政区划、行业和组织形式单调乏味,人们往往将其省去,只呼字号。有的则用简称,如:上海锅炉厂简称“上锅”,哈尔滨锅炉厂简称“哈锅”。企业出资冠名的球队,冠名赞助的各种赛事、社会公益活动,有的冠商标名称,如成都五牛;有的冠企业字号,如云南红塔;而大连实德既是商标也是字号,但消费者分不出商标和字号。
  
  三是商品生产、销售、服务的联接链,使商标字号同一。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销售、服务分别由生产商、销售商和服务商承担,这种阻断,使生产商和销售商、服务商之间没有关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商生产出商品后,自设专门的销售场所、专设维护站点,形成封闭的联接链。消费者会把字号是“富贵鸟”的专卖鞋店认为是“富贵鸟”牌鞋的专卖店;消费者会把字号为“夏利”的汽车修理站,认为是夏利牌汽车的专修点。当某些企业利用产、销、服务联接链,把他人生产某种商品的商标作为同种商品专卖店的名称、同种商品维修场所的名称、生产同种商品的企业字号,或把他人生产某种商品企业的字号(包括简称)作为同种商品的商标注册,都会造成混淆。
  
  四是中华老字号名称个性化较强,且具有商标和字号的双重作用,他人将老字号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特定商品上,或者将其作为生产特定商品的企业字号,都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五是某些企业利用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并行审查的体制,将他人有影响的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标在与他人主产品相同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者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作为生产相同商品的企业字号登记,以合法的手段通过商标、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加剧了两种权利的冲突。
  
  五、商标权与字号权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一家企业字号与多家企业的字号、商标使用的汉字相同,另一家企业的注册商标与多家企业的字号、商标使用的汉字相同,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像“五粮液”、“雅戈尔”等尚属一家企业所有的注册商标已为数不多。两种权利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诉讼程序寻求保护。行政机关裁定、司法机关判决面临四个问题:

    1.认定构成冲突的标准。认定两种权利是否冲突,应以也只能以是否造成误认为标准。
  
  2.法律适用。鉴于我国目前尚无调整商标权与字号权权利冲突的专门法律,在两种权利又确实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解决,或者直接适用《民法通则》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司法机关已有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出判决的,因此行政程序也可以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进行裁定。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做法只是权宜之计,要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缺位的问题,建议立法机关在制订或者修订相关法律时,就解决此类冲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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