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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字号权权利冲突有关问题的思考(3)
www.110.com 2010-07-09 14:41


  
  以上原则和基本相同的程序,保证了当事人在平等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汉字(或汉字与其他要素的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他人同样也可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汉字用作企业字号,经受理机关核准注册或者登记注册后,依法获得公开使用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的权利,审查程序减少或避免了一部分权利冲突,争议程序提供了解决权利冲突的途径。
  
  三、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的管理主体和审查标准不同,使多数注册商标和字号不具有唯一性甲注册商标的汉字与他人的字号相同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如下:首先是管理主体不同。《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作,即统一注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一部分企业名称,主要包括:冠以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不含行政区划的。除此以外的企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企业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这种权限设置,形成的管理主体是一级主管、多级负责,按照我国现有的县以上行政区划的数量,具有核准登记企业名称权的工商机关有3200多个。
  
  其次是审查标准不同。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的审查主要有两个方面:是否违反绝对禁用、相对禁用条款;是否会造成混淆或者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商标审查中绝对禁用的汉字主要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组成部分的除外)。相对禁用的汉字主要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性的。避免造成混淆或者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审查,是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包括申请在先、享有优先权)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注销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所谓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是依据《商标注册用商品或者服务国际分类》(第8版),该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为若干个类似群,每个类似群内的商品为类似商品(服务),商品相同的为同一种商品。所谓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指两个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相同或者近似。根据以上标准,在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可以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因此汉字作为商标的要素,可不计数量和不限时间地无偿占用。一个企业可以同时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数件相同或者不同的商标,还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多件相同或者不同的商标,的汉字可以与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也可不同。其结果是,多家企业在不类似的商品上拥有相同的商标,一家企业也可以在不类似的商品上拥有与多家企业相同的商标。例如,已注册的77件“华润”商标,只有17件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已注册的133件“东风”商标,其中有3件是中国驰名商标,分别属于3家不同的企业,其中两家企业的字号是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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