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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4)
www.110.com 2010-08-11 16:06

  三、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的思路

  目前世界各国均在改革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寻求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全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呈多元化发展格局。在选择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道路时,借鉴国外一些行之有效的立法技术和成功的具体制度是必要的,但更需要结合中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借鉴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完备的法律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保证。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社会立法基础上,具有保障的制度化、社会化的特征。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往往以即时政策为基础,加之缺乏统一的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具有随机性。社会保障逐步由行政手段为主向法律手段为主转变,完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到本世纪初,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必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步。社会保障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发展要与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德国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支出的过快增长,势必会影响国家积累基金的增长,导致经济增长缓慢或通货膨胀。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每年可分配的国民收入有限。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改革应从我国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的经济承受能力,遵循社会保障水平应与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界定社会保障的分配层次和总体水平。

  严格各种保险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德国各种社会保险金的收缴,是通过金融机构的网点操作,统一集中于“健康账户”。这样做既方便了群众,也有利于基金管理。关于社会保险金的运营,其原则是将风险减小到最低限度。我国人口多,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社会保障任务繁重,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确实是一个大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学习德国对基金运用的审慎态度,严格保险基金的管理。

  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社会保障制度功能和效应的发挥与释放需要强有力的措施作后盾。一方面,应加强法律规范本身的强制性,尽快建立起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对不缴纳社会保险金、不正当使用保险金以及在社会保障领域发生的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另一方面,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社会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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