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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评析及启示
www.110.com 2010-08-11 16:43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德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要比英、法两国晚近110多年,但它却是历史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颁布《黄金诏书》,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有权得到救济。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大致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1 8 3 9 - 1 8 8 1 年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主要是由宗教界和社会团体兴办的慈善事业,它是从自由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出发兴办的。第二阶段是1 8 8 1 - 1 9 5 7年的形成与缓慢发展时期。德国将社会保障制度纳入立法轨道。但由于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一直比较低。第三阶段是1 9 5 7 - 1 9 7 6 年的大发展时期。经过1957年和1969年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这一时期社会保障的内容更加丰富,德国进入了世界“福利国家”的行列。第四阶段是1976-1989年的调整时期。由于70年代经济衰退,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超过了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政府不得不从政策上加以调整。第五阶段是1989年以来的统一政策与发展时期。“两德”统一后,原东德经济体制与西德接轨,政府采取某些过渡性措施,逐渐统一全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为养老金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照顾五个方面。在此着重介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照顾。

  1.养老金保险。养老金保险在德国的社会保险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整个社会保险,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中所占基金最多、保险金支出最大的部分。实施养老金保险的最主要的任务,就是使养老金金额足以支付被保障者及其配偶的基本生活需要。德国的养老保险分为法定养老保险和自愿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所有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其经费来源于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方。德国的法定养老金运作采取现收现付的模式,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5岁。法定养老金的给予标准一般为工资收入的65%, 如果保险期限超过45年的,则领取工资收入的70%。如果投保人去世,其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属养老金。此外,一些个体高收入者,如医生和律师,还可以参加私人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德国的医疗保险以法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各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除军人以外的所有公民必须参加。德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可以分为义务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保险两大类型,义务医疗保险是其中的主体部分。义务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根据德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所有收入在一定限度之下的职员,必须参加义务医疗保险,参保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92%。自愿医疗保险为私人健康保险,参加者大多是社会高薪阶层,需要缴纳昂贵的健康保险费用,相应地享受较高质量医疗服务。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以社会集资为主的,国家只提供少量的财政资助,因而较有效地避免了医疗费用的浪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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