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流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的数量,并促进津贴领取者再就业,荷兰政府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措施:①降低劳动力成本;②改革税收制度;③增加可同时兼顾工作和保护的投资;④尽可能全面地处理长期失业者问题;⑤采用新的社会保障费用发放办法;⑥提高就业服务质量。
荷兰政府意识到这些措施的实施需要全体人员的巨大努力,包括公共部门、行业、雇主和工人、津贴发放机构、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提高就业参与率以及降低津贴依赖者数量不仅对有关人员是必要的,而且有利于荷兰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防止劳动力市场出现障碍,从长远考虑也能在人口老化时期到业之前扩大国家储备。
2.积极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政策
上届荷兰政府采用了多种手段增加低技能工人和长期失业者的工作机会,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防止新的失业出现,从而减轻社会保障的压力。
为此,荷兰政府修改了相关的法律,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雇主应承担的有关财务方面的责任,具体包括:①在雇员生病时继续支付疾病津贴、缴纳残疾保险费;②延长失业保险法和工作条件法中的等待期(在这期间雇主继续支付“困难期补助”,直到雇员开始领保险金为止)
《就业残疾(融合)法》于1998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规定,雇主招收的残疾人员可以享受国家支付的疾病和残疾保险资助,从而使雇主招收残疾人员更容易也更有吸引力。另外,提供补助的办法也变得更加简单。
荷兰政府在特殊的劳动力市场中也采取大量举措。在私营部门中创造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在公共部门中则创造永久性的工作岗位。地方政府和卫生保健部门创造了4万个新的永久性工作岗位,为长期失业者签订了2.2万份工作合同。由于引入求职者融合法案,地方政府将有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以帮助长期失业者、津贴领取者和年轻人找到工作。
各类减少雇主缴费、工资税和社会保障费的计划已广为人知。1996年,10万多个企业要求为78.1万名雇员实施特殊税。此外,根据长期失业计划,为3.5万个长期失业者提供了税收减免。
由于大城市面临着长期失业(尤其是在少数民族人群中)、贫困和社会排斥等诸多问题,因此,针对长期失业制定相关措施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制定了“梅尔科特-1”工作计划,专门解决大城市中存在的问题。另外,求职者就业法案也使大城市把注意力放在社区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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