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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6)
www.110.com 2010-08-11 16:43

  2.对致仕官员的生活保障。致仕大致相当于

  今日的退休制度,但其适用面较窄,只是针对官员而言。官员作为统治阶级,在任期间领受厚禄,自然生活无忧。但如年事渐高,不再任职领禄的话,生活水平不免出现较大的落差。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清朝政府对致仕官员的生活待遇作了种种规定。

  早在顺治年间,清朝政府就开始关注致仕官员的待遇问题,规定60以上正常致仕八旗武官发给原俸禄之半。后陆续对此有所增补,如顺治十六年规定,“凡满洲、蒙古、汉军大小各官致仕”,“致仕之官有世袭者照品给俸”,顺治十八年又规定:“无世职之官,年至60致仕者,仍给半俸,未及60岁,因疾辞仕者,不准给。”[18](卷104)致仕领半俸始成定例。

  至康熙、乾隆年间,为使在职官员实心任事,开始将致仕后的待遇与政绩战功挂钩。康熙五年谕曰:“年老解任官员,其历任几年及效力情由,俱著明白开列,应否给与半俸,请旨具奏。”[18](卷104)这主要是针对文职官员的。乾隆二年,对武官也作了规定:“老病乞休各官,核明曾经出征临阵受伤得有功牌者,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以全俸,以养天年。其出征并未御敌及无功牌者,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以半俸。”[8](卷519)即有战功者可得到格外优待。

  (二)养恤贫苦孤残

  清代在养恤贫苦孤残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其设立的养济院、普济堂、育婴堂、栖留所、工艺局等社会福利机构方面。

  1.养济院。养济院是由官方设立的收养鳏寡孤独残疾无依者的机构。清代养济院始立于顺治五年,此年顺治帝诏令“各处设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此后诸帝多有复申,养济院设置渐趋普及,遍布全国县治以上城市,以每城一所的情况最为常见。各养济院的规模大小与城市等级密切相关,等级愈高则规模大,反之亦然。如清初松江府城养济院有屋51间,其所属花亭、娄山二县养济院则各有屋25间[5](卷16)。此外,养济院规模还受当地人口、财力及地方官员个人因素的制约。

  清代早期养济院的收养对象以当地“鳏寡孤独残疾无告之人”为限,外来者需移送本籍养济院收养。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养济院也开始将部分外来者列入收养范围,如雍正十三年规定,“军流犯年逾60不能力食者,照例拨入养济院”[14](卷379)。乾隆四年,清政府要求各地养济院收养流民中的残废人[14](卷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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