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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制度(4)
www.110.com 2010-08-11 17:11

  中国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救济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我国通过行政救济方式处理社会保障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以基本法律形式明确了社会保障行政救济制度。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具体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保险登记、变更、保险缴费基数、保险待遇标准及调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接续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对工伤认定结论、单位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待遇等可以提起工伤保险行政复议。

  中国社会保障劳动争议救济途径主要是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和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核心制度。自《劳动法》1995年实施以来,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社会保障争议,主要集中在劳动者工龄计算、缴纳养老保险费,职业病、职业伤害赔偿和养老金、医疗费的支付,以及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方面。自1997年到2001年5年间因为保险福利引发的社会保障争议平均占到劳动争议总数的21%。

  中德两国通过在社会争议诉讼之前设置复议程序,有效地对社会保障诉讼案件起到过滤作用,解决了部分社会争议,避免了法院处理一些不必要的诉讼。同时,复议程序具有简便易行、经济快捷的优势,有利于及时处理社会争议和纠纷。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制度推行的时间还不是很长,争议主要集中在执行养老、工伤保险的政策和法规方面,多数社会保障争议都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得到有效解决,且当事人无须支付任何费用,甚至只要写一封复议申请信就可以使问题得到解决。但由于社会保障立法相对滞后,新制度长期依靠行政部门的政策在推行,多数争议源于政策制定得不具体、不合理,因而争议主要是通过行政途径而不是司法途径解决,加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社会保障争议还受到立法、专业法官队伍的限制等,可以说在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我国解决社会争议的主要模式还需通过行政途径,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有行政复议制度,强化对相对人请求权的救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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