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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制度(7)
www.110.com 2010-08-11 17:11

  社会法院审理社会争议,适用公法审理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协商原则。(1)法院有义务依职权进行审理。调查取证,弄清事实,是社会法院的法定义务。法院主动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包括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当事人有配合的义务。(2)免费诉讼。一般来说,在德国,法院诉讼程序并不是免费的。更确切地说是,原则上要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但社会法院常常背离这一基本模式。《社会法院法》第183条规定,公法团体和私人的社会保险承担人必须为诉讼缴纳综合费用,除此以外,诉讼程序免费。尽管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是免费的,并且也不要求必须由律师代理,但中低收入的人仍然可以申请诉讼费用救济,用以支付律师费等费用。(3)社会法院不受理多人诉讼。(4)当事人可以自己直接向基层社会法院或州社会法院起诉或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但私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向联邦社会法院上诉时,必须由诉讼代理人即律师或工会、雇主联合会及类似协会中具有特别资格的成员代理。

  社会法院的判决以开庭审理为基础,只有所有当事人声明放弃开庭审理时才可不经开庭而作出判决。开庭审理是社会法院作出判决的基础。法院判决是社会争议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四种结案方式:(1)和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相互妥协,达成和解,结束诉讼;(2)结案声明。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另一方声明不再继续进行诉讼活动;(3)认可结案。被告方完全认可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使案件得以了结的一种结案方式;(4)撤诉结案。原告撤回起诉,不再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和请求,使案件自然结束。

  与德国不同,中国没有专门的社会法院和社会法典。社会保障行政争议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处理,即不同主体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由法院内部不同审判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社会保障行政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法院在审理社会保障纠纷时,并没有专门处理社会事务的法庭,也很少有专门的社会事务法官,更没有非职业的社会法官。而德国社会争议处理体系和制度安排,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障争议的复杂性、技术性和专业性,体现了法律保护的高度专业化水平,并适应了社会争议不断增加的变化趋势。社会法院实行的非职业法官制度,确保了审判法官对一方当事人利益和问题的充分理解,兼顾了社会争议的专业特点,同时也缓解了职业法官不足的压力,使社会法院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虽然存在着处理渠道单一等矛盾和困难,但整体上看,社会法院体系还是成功的。社会法院及时、公正地处理了大量社会争议,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这对于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的中国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的理论原则和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争议的日益增加,可以考虑在法院系统内部设立专门的社会法庭,改变目前不同主体之间的社会争议由不同法庭审理的现状,整合资源,强化专业特色,加强职业社会事务法官的培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有效、公正处理社会保障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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