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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保障监督系统的路径选择(2)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比较以上几种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形态,笔者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应定位为代表政府、缴费单位、尤其是广大参保人员利益的、以社会保障监督为职能的、独立的、具有广泛社会性的国家监督机构。

  二、法律监督

  尽管我国在不断努力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但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滞后状况依旧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保障立法理念发展滞后。这主要表现在缺乏指导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上。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定位;对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理论上认识不统一,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在立法中一直没有理顺。目前的现状是地方性法规、部门性规章的订立与中央脱节甚至于相互冲突,制约着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

  二是社会保障立法运作制度发展滞后。我国立法整体规划缺乏,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完备,社会保障制度各构成部分不平衡,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但是,我国自1979年以来,没有制定和颁布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关社会保障的制度被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中。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纠纷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在部分案件中,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障争议进行仲裁或判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三是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薄弱,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欠缺。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筹资机制、社会保障管理机制和社会保障运行方式等方面,都缺乏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性措施,也缺乏社会保障法律监督机制和监督办法,降低了社会保障法的威慑力。

  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不可能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已被发达国家的经验所证实。制定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国家的名义推行,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环节。在社会保障制度中,需要立法明确规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即需要把国家、社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明确下来,使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明确化。而我国现行宪法并未提及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因此应当对现行宪法做出相应的修订,一方面要将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作为其基本权利纳入宪法,另一方面,在宪法中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为社会保障立法提供必要的宪法依据,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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