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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权利社会保障立法(3)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2、《物权法》促进了住宅财产权的流通和转让

  物权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5]物权法出台,有利于激发人们干事创业的决心和信心,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一个有恒产有恒心的时代,必将是一个财富充分涌流的时代。[6]物权法是反映商品经济规律的法律,这决定了纳入物权法调整机制的住宅法律关系,主要是建立在自由交易机制之上的市场化的住宅财产关系。为了减少市场交易风险,《物权法》规定了有关住宅物权的变动规则、不动产物权登记规则等,从而使权利主体能够确定地取得和交易受法律保护的住宅物权,满足居民的居住等日常生活需求,保障交易的公正性。

  3、《物权法》对物权的限制性规定有利于住宅财产权利人之间的和谐共存

  住宅是经济价值较大的不动产,在个人生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种住宅权利 “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这对于个人生活的安宁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基础性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住宅财产权人可以依据这种权利为所欲为,法律还设定了一定的限制措施,要求住宅权人必须在这些制度限制范围之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两种制度设计上。这些制度划定了住宅权人行使权利的空间,即以不得妨害他人利益和居住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为限度。这样,通过界定个人住宅权利和权利行使的限制,不但权利人的住宅财产权利得到了保障,而且住宅财产权能与社会整体利益和谐并存。

  (二)《物权法》对住宅权利保障的不足

  1、《物权法》并不涉及对贫困和中低收入人群住宅权利的保障问题

  针对所有群体,按是否发生(完全)支付行为指标来看,解决居住的方式可以区分为社会(保障)方式和市场方式两种。[7]社会保障方式一般是指不发生(完全)支付行为的居住方式,比如家庭、朋友的合住行为、政府提供的有针对性的住宅、监狱、收容所、公益性的老年公寓等。市场方式则是指通过完全支付租金或房款的方式。

  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一种支配性和排它性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物权法的主要功能就是确权,所以,《物权法》对于有财产的人士更有意义的;无财产的人根本就无权可“确”。而且,物权只能作为交易的基础条件,其本身并不能保证交易过程的合法性,更不能保证交易结果的公平和正义。物权法仅仅在保护住宅财产权方面创造了一个基础性条件。在保障贫困和中低收入居民住宅权方面,可以说,物权法根本就沾不上边,保障贫困和中低收入人群的住宅权利主要依靠的是社会保障法,而这恰恰是中国目前法律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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