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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权利社会保障立法(7)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二)建立贫困和中低收入群体住宅权利保障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设和谐社会,必须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济与社会、公平与效率是两对矛盾,矛盾的协调就是和谐。我们不但要发展房地产经济,保护住宅财产权,也要谋求经济与社会的和谐,顾及到贫困和中低收入者住房权利的实现。[20]

  住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包含着公民的居住权利实现问题。无论是从传统的“衣、食、住、行”基本需求来说,还是从马斯洛心理学中居住是低层级(基本)需求来说,解决居住问题不仅是居民的生活基本目标,也是居民个人和家庭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从个人和家庭上升到社会层面,如果某一群体局限于能力不能实现居住权利,必然会给社会带来不安。[21]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一些西方国家关于住宅权的法律保护的经验与教训,很值得我们吸取。比如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150个城市发生居民骚乱,其根源就是住房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遂于1968年在住房立法中规定,在10年内为低收入家庭提供600万套由政府资助的住房,缓解了住宅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德国通过颁布实施住宅建设法案,规定了政府投资建设大众化住宅等义务,以解决住宅严重不足的问题。这些国家在解决住宅问题时,采用了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以物质支持为辅助的方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在我国,由于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日益贫困化,同时也由于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而造成的贫困和中低收入群体相对剥夺感的不断增强,使他们最先也最强烈地感受到了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本与代价。现阶段我国一些地方发生中低收入群体集体上访、堵交通、围政府等现象的不断出现,说明解决社会中低收入群体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了改革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了。他们的住宅消费问题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住宅消费问题如若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则势必会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

  (三)建立住宅权利社会保障制度是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由政府投资向低收入居民提供价格较低的公共住宅,可以取得扩大住宅总供给量和控制住宅市场价格的双重作用。[22]通过住宅社会保障制度,满足贫困和中低收入群体的住宅需求,从而减少人们对商品住宅的有效需求,进而起到平抑住宅价格的作用,这有利于房地产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有人认为:贫困和中低收入群体根本就不可能成为商品住宅的有效需求,通过社会保障途径实现他们的住宅权利,不会对商品住宅市场产生任何影响,住宅价格也不会因此而有所降低。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所谓有效需求是指不但要有需求愿望,而且还要有需求能力。我们承认:贫困和中低收入群体对商品住宅的购买力较小,所以对商品住宅的有效需求也较小。但是,住宅权利的实现是每个人都不可或缺的基本需要,很多贫困和中低收入者,特别是那些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中等或偏下收入者,那们宁愿背负巨债,也不愿让妻儿老小风餐露宿。于是许多人在背负远远超出自己偿还能力(这里是指:因为他们收入较低,在偿债后,其生活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的债务情况下去购买商品房,他们就是当今所谓的“房奴”。所以,通过住宅社会保障途径满足这些人的需求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住宅价格的,住宅权利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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