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保障法论文 >
住宅权利社会保障立法(8)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社会保障住宅建设也可以拉动整个房地产业持续发展。为了解决贫困和中低收入群体住宅权利的实现问题,必须要政府等主体投资建设大量的保障性住宅,而住宅建设每投入1万元,可诱发直接相关产业(包括建筑材料、冶金、木材、化工、机电等几十个产业的上万种产品都有一定的诱发带动作用)产出1.93万元,诱发系数为1.93。而据国家房地产部门测算,住宅业的发展可以带动五十多个产业的发展;投资拉动比例可以达到3倍。[23]

  五、关于我国住宅权利社会保障立法的两个具体问题

  (一)住宅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利主体

  依据收入水平的不同,可将全体公民分为高收入人群、贫困和中低收入人群。其中,贫困和中低收入人群可粗略地分为三个层次:中等收入人群、低收入人群和贫困人群。不可否认,三个层次的划分是比较模糊的,边界难免具有重叠性。[24]

  建立住宅权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是确定住宅权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范围。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所以,从公民权利角度看,制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仍然要保护全体社会成员对住房唯一性的需要,住宅权主体不因年龄、性别等差别而受到区别对待。当公民由于自身条件超越了这个唯一性的需要后,才属于市场解决的范围。

  但是,从客观现实情况来看,真正需要住宅权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贫困和中低收入群体,这些人因为无法自力解决住房问题,所以才需要社会予以保障。而中高收入阶层通过购买商品住宅,已经有充足居住条件者通过继续享有住宅权益,无需由政府方面提供社会保障。因此,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住宅权,主要的立法目的是给贫困和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经济扶助,满足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和居住需要,即帮助弱者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社会目标。

  住宅社会保障制度在重点关注贫困和中低收入群体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一些特殊的群体,他们包括:刚就业的青年人、棚户区和旧住宅区居民、农民工,以及所谓的“夹心层”,[25]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虽然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群体会发生较大变化,但仍不失为城市居民的主体[26]。解决其住宅问题,需要政策的连续性和衔接性,应继续在政府控制房价的前提下,以多种投资形式,多种建设方式,逐步完善我国城镇多层次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