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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失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5)
www.110.com 2010-08-16 16:07

  依据1935年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联邦保险税法》的规定,美国失业保险金由国家税务局通过国家税收方式,强制收缴。所有雇主从开业伊始,均有义务为雇员缴纳失业保险税。但征收办法和征收比例由各州自行确定。按联邦、州失业保险法律规定,雇主需分别向联邦和州缴纳失业保险税,其中向联邦缴纳的部分占雇员年收入的0.8%;雇主向州缴纳的失业保险税率由各州确定,平均为雇员年收入的2%.(1)联邦失业保险税:①税基。1936年,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的基数是雇员工资总额;1939年改为每个受保雇员工资收入的头3000美元;1983年增加到每个受保雇员工资的头7000美元,直至今日。②税率。1936年为1%,1937年为2%,1938年为3%;1983年为3.5%,1995年为6.2%.③减免税。如果某州的失业保险办法符合联邦的基本要求,那么联邦对该州雇主的失业保险税可以适当减免或由本州自行征收使用,一般是减免90%.(2)各州失业保险税:①税基。有10多个州的雇主纳税是以联邦税为基数的,其余各州雇主纳税基数都比联邦标准高。其中,15个州的征收基数有自动调整规定,税基一般相当于州平均工资收入的60%——100%.②税率。虽然联邦不要求各州采取浮动税率,但现在各州都采取浮动税率。③雇员个人缴税。只有3个州实行个人缴税,税率在0.l%——l%之间。

  二、日、美失业保险制度评价与借鉴

  日本雇用保险制度最显著的特色是其详尽、周密的雇用促进事业,通过有效的经济手段从劳动者与雇主两方面分别刺激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达到促进就业的根本目的。尽管几十年来日本失业率也存在某种上升趋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逐年有增,但失业保险基金仍然有结余,表明该制度始终处于运转常态之中,显示了强大的屏障功能。日本雇用保险制度这张安全网的网上纽结主要由企业构成,它有三道梯次分明的防线:第一道,由企业构成,防止失业。由政府资助企业内部消化富余人员,并且提供更多的岗位,增加雇用。第二道,由失业保险金承担,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第三道,促进再就业,由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并和第一道防线相衔接。这是日本雇用保险制度的显著特色,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1、日本鲜有把企业富余人员看成包袱的观念,而是把人视为财富加以充分利用。2、日本的内部劳动力市场比外部劳动力市场发达得多。日本企业极为注重针对本企业内部的岗位要求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且这种培训能得到政府资助。因此,对企业而言,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率较高。

  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我们关注:1、70年代以来,美国改变了不向失业者征税的传统,改而采取征税的办法。费改税有利于减少失业保险金开支,也有助于激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找新工作。2、美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由联邦和州共同制定和执行。这种既统一又分立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3、美国对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有极其严格的要求,失业救济金申请人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经过严格审查才能领取,同时还要履行一定的义务。4、美国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享有充分的双向选择自主权。对企业用人、工资制度、保险福利等,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完全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和市场变化决定。政府职能部门侧重于立法、监督检查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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