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保密义务——证据法角度的思(28)
www.110.com 2010-07-28 16:13
郑也夫在《中国的信任危机》中,具体谈到专家系统是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之一。参见郑也夫、彭泗清等著:《中国社会中的信任》,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第310-311页。
笔者起初以为是出于经济的考虑,但一些律师朋友告诉我不参与刑事辩护并不是因为收入(实际上一些大案要案的辩护收入非常客观,甚至抵过做有的律师做一年的其他业务),而是风险太大,“很容易把自己搭进去”。
1993年12月27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部规范》第14条曾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但后来出台的《律师协会规范》把“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给删除了。
冀祥德:《中国刑事辩护本体省思》,载“中国法学网”冀祥德专栏文章。
刘立霞、吴丹红:《证人制度的实证分析》,载《证据学论坛》第七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北京和广州的律师行业管理可能是走在最前面的两个典范。例如,北京市律师协会是北京律师行业性组织,协会自1995 年第四届时开始全部由执业律师组成理事会,实行律师自主管理行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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