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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保密义务——证据法角度的思(8)
www.110.com 2010-07-28 16:13

  当然,这种解释可能也会有一些缺陷。有人质疑,特免权是否真的有助于促进职业信赖关系?以医生和病人的特免权为例,按照上述理论,一种可以接受的观点是,医生和病人特免权的理论基础在于,鼓励病人向医生完全和坦然地披露病情,以利于对其进行适当的治疗。 但是,也有的学者反对这种解释,认为该项特免权并不会增进病人披露信息,因为病人需要治疗的内在动力本身就会促进病人如实陈述。 他们认为,承认该项特免权存在以下几个消极影响:其一,它将抑制最佳的证据来源,即医生只有了解病人的身体或心理状况,知道问题所在的基础上才能很好的治疗病人。其二,单听一面之词会使法院面临这样的尴尬局面,即法院听了病人及其病人所选择的医生陈述的“故事”,然后又允许病人让另外一些他曾经就医过的医生闭嘴,这样会导致事实矛盾。其三,这样一个有悖于获得正义、事实和公平处理的法条会引起许多复杂和棘手的问题,这些问题又会导致判决的一系列冲突和混乱,以至于不能实现应有的正义。 波斯纳以经济分析的方法指出,如果职业特免权是出于信赖的话,那么废除医生-病人特免权将只有收益而不发生成本。其理由是首先大多数人并未意识到有这样一种保密特免权的存在,其次那些接受咨询的人们已经不顾及精神病在社会中的污名而决意咨询心理医生,又怎么会因为害怕某一天自己的心理医生会被传唤作为对其不利的证人而受到影响呢? 因此,有学者提出了该特免权存在的另一个支持理由,即“保护病人的隐私”,重新把隐私说的合理因素纳入进来。的确,从委托人的角度说,职业秘密乃是牵涉其个人隐私的重大事项,如果检察官可以不顾委托人的强烈反对而随意把律师、医生或牧师置于证人席上并且要求他向法庭透露委托人的秘密,那么任何人的隐私都有可能面临最严重的威胁,当事人生活也会充满不安全感。这个理由在隐私权被高度强调的今日,得到了很多的支持。迈考密克(McCormick)指出,把保护隐私作为承认一些特免权的实践基础,已经被认为是一种健康的和期待已久(overdue)的发展方向,“它可以提供一种最佳的理论基础,使得为自由而反对非法侵扰之合法要求与司法体制之基本要求两者达到一种更为协调的关系”。

  笔者认为,信赖说作为特免权存在最有力的解释,并没有被隐私说否定。隐私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很多社会关系,不仅夫妻之间存在隐私,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朋友之间,甚至陌生人之间的交流,都存在隐私,但事实上,特免权的范围并没有因此而扩大到这些社会关系。特免权的确定与信赖关系的必要性和强度有关系,而与隐私的关系反而不大。但隐私说可以作为信赖说的一个必要的补充,因为完全从信赖的角度,似乎还不能完全说明特免权制度确立的理由,因为即使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信赖关系破裂,委托人依然可以要求律师不得公开他们之间秘密交流的信息。律师、心理医生等职业的从业人员只有取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获得委托人的秘密(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隐私的部分),才能很好地为委托人服务,法律就应该保护这种信赖和秘密。例如,在有些地区,对于会计师的信赖程度远远不及律师,因此,会计师和委托人之间就没有特免权。而有些职业的从业人员虽然获得了信赖,但是却不是以必须获得委托人的秘密信息为提供服务的条件,所以也不存在特免权。对于律师而言,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存在的主要理由在于,保护律师职业的良性发展。如果律师在委托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得知了一些秘密信息,这些信息又被强制开示来反对该委托人,那么还有谁敢来要求律师服务呢?这些职业的前景自然就岌岌可危了。对于职业者来说,缺少特免权,无疑会削弱他们从事的职业得以立足的根基。所以法律规定了律师、医生等职业本身就有为委托人保密的义务。这种义务在程序法上的反映,就是特免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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